“坏人变老了!”成都,男子发现他花8万买的摩托车倒在地上,车把手摔弯,次日,他发现摩托车上有一字条写着:摩托车是被人推倒的。男子赶紧按字条联系上对方,对方给他发了视频,一老头反复推他的摩托车,故意给推倒,警方很快找到老头,男子又得知,老头还推了另一个人的摩托车。 8月30号,刘先生手机弹出一个提醒,他的摩托车被碰撞了,他急忙出去查看。 刘先生也纳闷,平时都会把摩托车停在小区的一处空地上,停放处不会阻碍他人行走,更不会挡住别的车辆,怎么好端端的就倒了? 他到了现场一看,摩托车已经躺在地上了,靠在地面那一侧有明显损伤,反光镜全部摔碎了,而且,车把手也摔弯了。 刘先生无比的心疼,这辆摩托车是他花了近8万买的,而且,摩托车有215公斤,风不可能吹倒。 于是,刘先生直接报了警。 第二天,刘先生去看摩托车时,发现上面放着一张字条,写着:摩托车是被人推倒的。上面还写了联系方式。 刘先生喜出望外,赶紧联系了对方,对方是一位林先生,他发给了刘先生一段视频。 视频里,只见一位穿着蓝黑色衣服的瘦弱老头,打了一把雨伞,一直反复推着刘先生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出亮灯警报,老头也没善罢甘休,直到把摩托车推倒。 原本以为可能得罪了人?然而,刘先生看了视频后,他根本不认识这个老人。 而警方很快找到了这个推摩托车的老头…… 刘先生此时才知道,这老头还把小区里另一个人的摩托车推倒了。 据了解,拍视频的人是林先生,他也和刘先生住同一个小区,事发当天早上8点多,他本来去上班,却看到一老头在一辆摩托车前面站着,还打了把雨伞,老头看到他时没有动手。 然而,等林先生走到拐弯处,老头以为他走了,就两手开始推摩托车。林先生一看忙拿出手机拍了视频,第二天,他在摩托车上放了字条提醒车主刘先生。 林先生也是热心肠,他拍的视频,给刘先生留下了重要的证据。 原来,老头在8月30日上午8点7分,为了发泄情绪,把一辆白色摩托车推倒,又推倒一辆黑色摩托车。 老人为发泄情绪,故意将两辆摩托车推倒在地,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这种行为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而且,老人的行为存在恶意,是故意为之,同时造成了两辆摩托车受损,情节相对较重。 最终,警方对推摩托车老头作出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刘先生表示,他买车花了近8万,修摩托车也得数千元,不过,关于赔偿老头那边还没有动静。他打算后续要是赔偿不顺利的话,可能会走法律程序。 此事中,老人故意推倒刘先生的摩托车,导致车辆受损产生数千元的维修费用,老人存在过错,侵害了刘先生的财产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此,刘先生是可以要求老人进行赔偿的。 有人说,为什么总是有老头故意推翻摩托车的事呢?还有那种划车的,其实就是眼红嫉妒,普通的摩托车和汽车一般不会,这种都是价格不菲的才会被针对。 有的人是损人利已,有的人是损人不利已,有的人是损人害已,这个案例就是损人又害已。 那么,老人推倒摩托车,构成毁坏他人财物罪吗?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等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 报道中只说了车主刘先生摩托车维修费用预估数千元,未达到“5000元以上”的标准。 并且没有关于另外一辆被推倒摩托车损失金额的说明,如果说,两辆摩托车损失总计也未达5000元,就不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 所以,如果老人拒不赔偿,刘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