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李芳骑电动车上班,在乡镇路口被未拴绳大型犬撞倒头着地身亡,狗主人在旁未施救。家属报警后,派出所、交警事故科相互推诿,刑警队立案。调查时狗主人打死狗销毁证据还躲避赔偿,两月过去案件无结论,镇 政 府 协调赔偿慢。 2025年7月20日,李芳(化名)骑着电动车匆匆忙忙地赶去上班。她心里盘算着当天的工作安排,还想着下班后给家里老人买点好吃的,给孩子带个小玩具。 当她骑到乡镇路口时,突然,一只未拴绳的大型犬从旁边狂奔而来。这狗体型巨大,毛发杂乱,张着血盆大口,发出低沉的咆哮声。 李芳根本来不及反应,就被这只狗狠狠地撞倒在地。由于冲击力太大,她的头重重地砸在了地上,当场就失去了意识。 而此时,狗主人就在不远处站着,他看到这一幕,先是愣了一下,随后竟然站在原地,没有任何要施救的举动。他眼神闪烁,似乎在犹豫着什么,又或者根本就没把李芳的生死当回事。 过了一会儿,有路过的村民发现了躺在地上的李芳,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了警。很快,急救车呼啸而至,将李芳送往了医院。可遗憾的是,尽管医生们全力抢救,李芳还是因为头部受到重创,不幸离开了人世。 李芳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年迈体弱的父母需要照顾,下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她的离世让这个家一下子失去了主心骨。 家属们强忍着悲痛,决定为李芳讨回公道。他们第一时间报了警,满心期待着警方能够迅速查明真相,让狗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让他们陷入了无尽的困境。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就告诉家属这是交通事故,让他们联系交警处理。 家属们又急忙赶到交警事故科,可交警却称这不符合交通事故认定标准,不归他们管。家属们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心里又急又气。 在家属们的坚持下,案件最终被移交到了刑警队,刑警队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 本以为事情有了转机,可没想到调查期间又出了状况。狗主人竟然趁着夜色,把那只撞死李芳的狗打死,然后扔进了废井里,企图销毁证据。 而且,狗主人还以家属要价高为由,开始躲避赔偿。他四处躲藏,不接家属的电话,也不露面协商。家属们四处寻找他,却始终没有结果。 如今,事情已经过去两个月了,案件仍然没有明确的结论。镇 政 府 虽然出面协调赔偿事宜,但进展十分缓慢。 家属们每天都在焦急地等待着,他们不知道这样的日子还要持续多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为李芳讨回一个公道。 狗主人未妥善管理犬只,导致李芳被撞身亡,他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狗主人明知大型犬具有危险性,却没有采取拴绳等必要的安全措施,让狗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 他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李芳死亡。 这完全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狗主人很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狗主人在调查期间打死狗并扔进废井,销毁证据,这种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毁灭证据是指故意将自己或者他人手里的证据予以破坏或者隐藏,使其不能发挥作用的行为。 狗主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销毁关键证据,这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调查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这里直接针对的是证人等主体,但狗主人毁灭证据的行为性质同样恶劣。在量刑时,会考虑他毁灭证据这一情节,对其从重处罚。 狗主人除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外,是否还应承担侵权责任呢?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狗主人的狗撞死了李芳,给李芳的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狗主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他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这包括赔偿李芳家属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李芳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这是否会减免狗主人的责任呢? 在侵权责任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李芳未戴头盔虽然违反了交通规则,但这与她被狗撞倒身亡这一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狗主人未拴绳导致狗撞人,是造成李芳死亡的主要原因。 所以,李芳未戴头盔的过错,不能成为减免狗主人责任的理由。狗主人仍然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您觉得该如何保障受害者家属的权益呢?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