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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经营钢材生意的杨女士,在完成了一笔66吨钢材的交易后,客户爽快支付了20

河南郑州经营钢材生意的杨女士,在完成了一笔66吨钢材的交易后,客户爽快支付了20万元定金,并结清尾款。然而,事情并未按照常规走向,杨女士和她的供货商突然收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通知,原因是这笔交易的资金涉嫌与电信诈骗相关,而客户早已消失。杨女士不仅无法追回货款,还面临着可能需要将资金退回的困境,财货两空,成为了所谓的“受害者”。 杨女士经营钢材生意多年,一直以来都与许多客户保持着稳定的业务往来。然而,2023年8月,她接到了一笔大宗钢材订单——对方需要66吨盘螺,且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由于订单量巨大,杨女士决定向几个供货商采购所需钢材,并商定了价格。交易按照通常的流程进行,货物顺利发出,并在对方确认收货后及时结算尾款。 然而,几天后,杨女士和她的供货商突然收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通知,得知冻结源自山西警方。经过与警方确认,杨女士才得知,原来这笔款项涉及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且她所接受的货款被视为“诈骗赃款”,已遭冻结。 面对突如其来的冻结,杨女士联系了山西警方,结果得到的答复是,这笔款项涉嫌诈骗,可能要原路退回。她的货款不仅被冻结,自己也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取回任何资金,而客户早已消失,电话无法接通。让杨女士更加心寒的是,即便她本着正常商业行为进行交易,仍然可能面临将款项退回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杨女士急忙联系郑州当地警方协助调查,然而警方却表示,在山西警方调查清楚之前,案件无法继续推进,且资金的返还需依赖于警方的处理结果。杨女士无奈,只能等待。 根据《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杨女士的案件中,她与客户之间的钢材交易完全符合这一条款的规定,交易流程也未出现明显瑕疵。 杨女士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66吨钢材,客户也支付了货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合法成立。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杨女士在交付货物并获得款项后,原本应享有合法的权益。 然而,问题的根源在于这笔款项是否与电信诈骗相关。若确实存在诈骗行为,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及时返还被诈骗者的合法财产。但问题在于,杨女士并非知情参与者,她只是在正常经营中与客户发生了交易,且没有发现任何异常。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对涉案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属于合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公安机关在调查诈骗案件时,有权冻结、扣押涉嫌诈骗的资金。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然而,在杨女士的案例中,冻结的资金并非用于诈骗的犯罪分子手中,而是合法商家的财产。这就引发了一个重要问题:商家在善意交易中,是否应当承担冻结资金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0条,善意取得原则规定,若交易一方基于善意并履行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便能合法取得财产。杨女士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属于善意交易,她在交易前已经核对了客户信息,并未发现异常。在这种情况下,杨女士作为善意取得者,原则上应当享有合法的财产权。 但如果涉案资金确实涉及诈骗,杨女士可能面临一个困难的选择:是否要退回这笔货款?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诈骗资金通过正常途径进入了无辜商家的账户,这部分资金通常不会被要求强制退还,特别是当商家并未知道其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 从案件的法律角度来看,警方的冻结行为和后续的调查可能会导致杨女士财货两空,这不符合公平原则。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善意取得的资金不应当追缴。若杨女士能够证明其善意取得资金,并且未参与任何违法活动,那么她不应承担因诈骗资金冻结所导致的损失。 杨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电信网络诈骗频发,商家面临着更高的交易风险。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即使商家履行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仍然可能因诈骗分子的行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也提醒所有商家,在进行大宗交易时,不仅要核实客户信息,还要加强风险管理和资金流动的审查。 此外,电信诈骗的频繁发生,也让我们看到了警方在追回赃款和保护无辜商家利益方面的不足。未来,如何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避免无辜商家被卷入其中,将是一个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