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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60多岁的患者曹某,在医院接受卵巢手术后,病情突发恶化,最终不幸离世。

吉林长春,60多岁的患者曹某,在医院接受卵巢手术后,病情突发恶化,最终不幸离世。曹某的儿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尤其是在告知义务上的疏忽,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最终法院判定医院未履行详细告知义务,承担了70%的责任。 2022年5月,曹某因卵巢肿瘤进入医院治疗。经过医生详细检查后,决定为曹某进行手术治疗,于5月15日完成了左侧附件切除和右侧卵巢切除等手术。手术非常成功,且术后没有出现明显的并发症。术后,医生安排了患者出院回家休养,曹某于5月31日顺利出院。 然而,仅仅几天后,曹某的病情突然恶化,6月4日晚上被紧急送回医院进行抢救。经过26天的治疗,曹某最终不幸离世。令人意外的是,在曹某去世后,其家属将其尸体急忙火化,未进行尸检。曹某的儿子张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特别是在尸检告知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其母亲的死亡未能得到充分调查。 在本案中,张某提出,医院未能明确告知家属是否需要进行尸检及未进行尸检的后果。医院未能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家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匆忙火化尸体,最终错失了相关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医疗机构负有告知义务,即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清晰、明确地告知患者及家属可能的风险、治疗方案及后续治疗措施,特别是涉及重大决策(如尸检)时,医院应当详细告知其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未能对病历中存在的矛盾记录作出解释,也未能详细告知家属关于尸检的相关事宜,尤其是在曹某出院后,病历本仍显示其身体检查记录,而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记录的准确性。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推定医院在此案中存在过错,判决医院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张某等家属41.6万元。 在这一案件中,病历本成为争议的关键之一。曹某的家属指控医院伪造病历本,并指出病历中的某些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具体而言,病历上显示曹某在出院后仍然进行了身体检查和换药,但医院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些检查行为的实际发生。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确保患者的医疗记录真实、准确。如果医院提供的病历记录存在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断结果。 医院为此辩称,病历中记录的身体检查是通过电话与曹某沟通后填写的,但并未提供电话记录或其他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这些检查记录的真实性,因此病历本存在矛盾,医院的行为未尽到应有的专业责任,进一步加重了医院的责任。 张某在一份拒绝尸检的记录上签字,但他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拒绝尸检的后果,也未被告知尸检的流程。医院则认为张某在沟通记录上签字,表示自愿拒绝尸检,且医院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对拒绝尸检的后果并不知情,医院未能有效告知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患者死亡后,尸检的重要性及其对案件调查的影响。 在此情形下,《民法典》第1091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的相关规定均要求医疗机构在做出医疗行为时,必须向患者及家属明确告知相关事项,特别是在影响到患者后续救治或死亡原因调查的事项(如尸检)时,医院应详细说明其法律后果。由于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因此法院判定医院应承担一定责任。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医疗服务中,医院必须承担起明确、详细的告知义务,特别是在涉及患者治疗决策、尸检等重大事项时,医院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充分说明,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当决策。此外,医院应确保病历记录的准确性,任何疑点都应及时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以确保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本案也提醒广大患者及家属,在面临重大医疗决策时,应当保持警觉,积极询问医院有关治疗方案、术后注意事项等信息,确保自己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家属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寻求法律援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评论列表

潇潇雨
潇潇雨 2
2025-09-12 17:06
找错错误就好了,至于是不是死因不重要,反正要的也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