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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失控致他人受伤主人被判赔偿5万余元

金山网讯遛狗拴绳已成为社会共识,但即使牵了绳,若因看管不力导致宠物犬伤人,主人同样难辞其咎。近日,一起案件引发关注,一只拴着绳的宠物犬突然失控,导致年长的李女士摔倒骨折,饲养人小张以“犬只未直接攻击”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京口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动物致害不以直接接触为前提,拴绳不等于尽责,管控不力终须担责。

市民李女士在散步时,遭遇小张饲养的宠物犬失控导致骨折。事后,李女士因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女士于是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小张辩称,他饲养的宠物犬手续齐全、合法,事发时突然出现第三方的犬只,导致自家宠物犬受到惊吓而失控,但他的狗并未直接攻击或接触李女士。小张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对饲养动物的管理责任,李女士摔倒是她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小张没能拉紧拴狗的绳子,导致宠物犬失控乱跑,且该行为与李女士摔倒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李女士步履缓慢,在看见小张牵狗迎面而来时已停驻于原地,尽可能躲避风险,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小张虽主张李女士自身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第三方犬只影响”缺乏事实依据,且《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小张作为动物饲养人,其对犬只管控不力的过错明显,李女士有权向其请求赔偿。依法判决小张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本案的核心在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饲养人对动物负有管理义务。动物加害行为不以直接接触为必要条件,即使动物未直接攻击、接触受害人,其失控状态下的冲撞、惊吓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属于实施加害行为,饲养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饲养宠物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外出时务必采取牵引、约束等安全措施,避免因动物失控引发纠纷。发生损害后,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维权。(京彩萱记者张驰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