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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融资难、融资贵,浙江高院首次发布这类典型案例

潮新闻记者张蓉通讯员王华卫

9月11日,浙江省高院发布2024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并聚焦助力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首次发布专题典型案例。

2024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收案20.04万件,较上年增加4.05万件。收案数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杭州一审收案数超4万件,宁波超3万件,衢州、丽水、舟山收案数在1万件以下。

从案件类型来看,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仍是金融案件前两大案由。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上榜前五大案由。

省高院发布2024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省高院供图)

浙江民间资本发达,民间融资需求旺盛。但融资过程中,仍存在设置融资障碍、增加用资成本、引发融资风险等问题。

“我们看到,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一方面需要筹集资金发展生产,另一方面受制于自身盈利能力弱、担保能力不足等问题,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不断上升,违约风险居高不下。”省高院民五庭庭长徐峻峰说,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企业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

在融资过程中,一些企业深受高额利息之苦。在某金融机构和某置业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可窥一二。

该金融机构向置业公司发放逾1.7亿元贷款,约定年利率11%,但在《贷款合同》中创设追溯调整利率的利息计收方式。这意味着,一旦发生违约情形,贷款年利率就调整为24%,并从贷款发放日开始重新计息。

置业公司按年利率11%归还部分本息后,自2021年12月起未依约还款。金融机构将其告上法庭,对贷款全额按照年利率24%计收,主张被告归还逾1.4亿元本金及超7千万元利息。

省高院二审认为,这项条款的约定是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惩罚和对金融机构损失的填补,而置业公司正常还款期间内,金融机构没受到损失。同时,金融机构在合同中没有将这项格式条款显著标识,引起对方注意,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对于这种利息计收方式,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未偿还本金的贷款,在违约日前,按照年利率11%计算利息;违约日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事实上,该金融机构已多次在《贷款合同》中使用同样的条款。本案对金融机构主张的高利率进行调整,实则释放出一种信号:合同条款不是金融审判的唯一依据,对于不合理的利息标准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规范金融机构的息费收取,正是为了推动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除了约定高利息,一些金融机构也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另一案例中,法院针对这类行为亮明不认可的司法态度。

某银行向某地产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并签订《专项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收取服务费570万元,但没有实际提供相应的财务顾问服务。因此,法院对服务费不予认定,而将这部分款项纳入地产公司的还款。

徐峻峰说,浙江法院作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标杆地”,既要鼓励开源,畅通融资渠道,对新类型融资模式报以宽容的司法态度,又要强调节流,对不合理增加融资成本的行为依法予以否定,更要关注风险,杜绝金融隐患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