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张萌通讯员魏志刚淄博报道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健康。为提升公众药品安全科学素养,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近日,淄博市药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进一步凝聚药品安全共识,切实筑牢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防线。
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营业场所货架上发现了待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通心络胶囊、阿托伐他汀钙片等81盒药品。经调查,上述药品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采购,部分药品存在重复结算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药品来源于非法渠道,甚至部分药品存在重复结算问题,即“回流药”。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有利于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加强药品管理,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山东某医疗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5年5月,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医疗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合作方签订协议,通过短视频平台推送养生内容进行引流,获取潜在客户联系方式并将客户推送至合作方开展远程诊疗,使用当事人的收款码收取药款,利润归当事人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借助新型营销模式,以合作模式掩盖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案件,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药品来源、质量、存储、运输等环节均脱离监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某诊所无证配制医疗机构制剂案
2025年3月,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某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其诊疗场所内有自制膏药及加工器具、销售处方等,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自制膏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诊所等医疗机构,须明确法律红线,通过合法渠道购药,严禁擅自配制销售;作为公众,应警惕“自制秘方”,主动核查医疗机构资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用药安全。
淄博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推送线索,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经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冰垫”,在进行商品宣传时暗示能够治疗眼视疲劳、眼干眼涩、酸痛红肿、视物模糊等眼部疾病,其宣传信息与产品的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不一致,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依法查处医疗器械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使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推动行业合法合规发展。
淄博某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4月,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某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集中供氧系统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用气体系统是患者的生命支撑系统,作为二类医疗器械,主要用于医疗机构的氧气供给,该设备如缺乏合法的市场监管,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行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械安全。
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11月,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发现预适应训练仪、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凭证、供货方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经调查,上述医疗器械未经注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周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往往通过隐蔽的渠道进行销售和使用,具有违法性明确、法律后果严重以及监管难度大等特点,经营单位要规范进货查验流程,杜绝使用未注册产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器械行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械安全。
淄博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某店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案
2025年1月,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淄博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案产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卡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严格的措施进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有利于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加强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赵某某制售假冒化妆品案
2025年5月,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居民小区租赁房内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假冒雅诗兰黛、兰蔻等80余种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成品及半成品3万余件。经调查,当事人赵某某通过网络低价购入“三无”化妆品原料和从网络平台回收的正品空瓶,清洗后重新灌装,并仿制品牌标签,以“临近期、瑕疵品”名义通过网络进行销售。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于涉案货值高达100余万元,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假冒化妆品的生产环境达不到无菌标准,卫生条件差,产品可能含有大量的细菌、霉菌等,使用后易引起皮肤感染、过敏等症状。该案的查办有效净化了网络交易市场,规范了市场秩序。
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名称为“隆力奇蛇油膏”的化妆品限用日期为20240903,该化妆品未与其他尚在有效期的化妆品区别放置,无过期产品警示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易造成有效成分失效或者微生物超标,极易引发消费者皮肤过敏、红肿甚至发炎,长期使用可能损害健康。当事人行为严重违反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