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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男子带着女友入住某知名连锁酒店,结果在睡觉时,房门两次被陌生人刷开。

江苏南京,一男子带着女友入住某知名连锁酒店,结果在睡觉时,房门两次被陌生人刷开。好在男子挂了防盗链,否则隐私就被人看光了。然而当男子去找酒店负责人讨说法时,酒店却说是门锁厂家的责任,就连赔偿都要等厂家先赔偿后再谈。男子气得报了警,没想到酒店的态度竟然180度大反转。 据人民网江苏频道9月8日报道,在9月6日当晚,男子张某带着女友入住了某酒店的463号大床房,一晚上的费用是430元。 二人洗完澡后,便躺在床上看电视、玩手机。谁知在晚上8点50分左右,张某的房间门突然被人打开,随后又关上,紧接着再次被打开。 张某听到动静后,立即大声质问对方是谁。对方也没想到房间内有人,于是在门外回答自己是463号的房客,还拿出了自己的房号卡。 张某顿时懵了,463号房已经被自己入住了,怎么还能再次对外售卖?后经了解,原来对方的房卡是468号房间的,但因为房卡上的数字“8”的左边有点模糊了,所以对方误认为是463号房。 但是张某还是感到疑惑,既然是468号的房卡,那为何能开463号的门?这怎么也说不通啊。 张某立即穿上衣服来到酒店前台了解情况,可前台却说这种事不可能发生。 张某被气笑了,自己亲眼看见的,怎么不可能发生?于是张某要求酒店将监控调出来,可前台却说监控看不到,而且领导也不在,没办法处理。 张某表示这件事必须今晚就解决,否则就去投诉。在听到投诉后,前台立即联系了负责人,最终得到的回复是,这个责任在门锁厂家身上。 见酒店不停推脱责任,张某十分生气,他提出减免300元的房费,但酒店不同意。 之后,酒店改口说可以免除房费,但张某已经对酒店的态度失望至极,于是他改口要求酒店全免房费并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 然而酒店却不肯赔偿,称这是门锁的问题,赔偿要等门锁厂家先赔完才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选择了报警。 在这件事中,酒店的问题一目了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酒店把责任推给了门锁的厂家,这并没有问题。毕竟468的房卡居然能刷开463的房门,这在酒店里是不允许出现的情况,而且酒店也很难发现。 但是不管如何,酒店既然使用了门锁厂家的门锁,就应当尽到审查义务,这是作为酒店的责任。 因此,无论是不是酒店门锁出了问题,酒店都应当对张某先做出赔偿,而不是等到门锁厂家赔偿后再进行赔偿。 其次,酒店与张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的关系。 张某支付了430元房费,酒店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且要保障张某在入住期间的人身安全、隐私安全、财产安全等。 现在张某在入住期间,遭到其他顾客开错了门,虽然对方没有进入张某的房间,但也给张某的入住体验造成了不良影响,这属于酒店的违约行为。 因此,张某要求酒店退还当晚的房费,是十分合理的要求。 那张某还要求酒店赔偿500元的精神损失费,这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虽然张某和女友没有遭受明显的身体伤害,但遇到陌生人突然刷开房门,这无疑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恐惧和心理压力,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住宿体验和心理健康。 因此,张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至于赔偿多少,需要结合张某受到惊吓的程度来判断。 不过,酒店最终同意了退还全部房款,以及赔偿5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