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云南荣得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荣辉),组织机构代码证:697952203,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1288号度假区管委会附3楼;执行标的:6212000元及利息;执行案号:(2016)云01执117号。
悬赏金额:案外人提供真实有效财产线索,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将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予以奖励;两个以上案外人提供同一真实有效线索的,悬赏金归先行提供线索一方,共同提供的,由各案外人自行分配。
另,悬赏金的领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三)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已经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视为变现。
(四)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五)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申请执行人陈焕开与被执行人云南荣得利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南荣得利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荣得利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核:陈唯一
终审:黄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