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45岁女子与比自己小10岁的男顾客谈恋爱结果借给对方1000块钱后,男子不仅只还了500元,又提出了分手。女子耿耿于怀,深夜跑到对方家中疯狂敲门。结果悲剧了,男子被惹毛打了女子一顿,导致女子牙齿松动,治疗费花了1万多元。报警后,男子学习赔偿1000元,可女子再次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再赔偿4.5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潘某45岁,一直从事服务行业。男子周某35岁,由于经常去潘某所在的工作室消费,一来二去两个人便熟悉起来,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由于两个人并没有感情基础,关系维持了约5个月后,周某率先提出了分手。 潘某黯然神伤之时,又突然想到两人在相处期间曾借给过周某1000元,可周某仅归还了500元,心里更加耿耿于怀,于是大半夜跑到周某的家门口,开始长时间的敲门。 周某被彻底激怒,开门之后直接把潘某打了一顿,造成潘某牙齿松动。潘某随后报警,在民警的协调之下,周某愿意赔偿潘某1000元,两人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由于周某还欠了潘某500元没还,再加上潘某治疗牙齿已经花费了1.1万元,赔偿的1000元根本就是杯水车薪,于是潘某再次找上门来,要求周某还钱并支付治疗费4.5万元。 可是周某认为已经赔偿了潘某1000元,事情应该到此结束,遂果断拒绝了潘某的要求。潘某于是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承担治疗费用4.5万元。 面对潘某的指控,周某辩称: 第一,关于潘某提出遭到周某殴打的主张,是因为潘某在大半夜上门并长时间敲门导致自己以及父母无法正常休息,情急之下才做出的冲动举动。 第二,周某承认对潘某进行了殴打,不过对于潘某提出牙齿松动的主张,周某认为由于年龄的原因,潘某牙齿松动是正常情况,不能将牙齿松动,归咎于周某的殴打。 第三,经过民警的协调,周某已经赔偿给潘某1000元,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 综上,周某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潘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法院这样判。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民警的出警记录以及笔录,均能证实周某对潘某进行了殴打。通过医院的诊断报告也显示,潘某对牙齿进行了加固,因此产生的治疗费为1.4万元。 法院另查明,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潘某深夜来到周某门前,长时间的敲门,其解决方式的并不合理,自身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的牙齿松动与被周某殴打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潘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法院酌情判决周某承担65%的过错赔偿,即赔偿潘某1.2万元的损失。 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坚持称自己与潘某,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应该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当中,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有民警在场,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此协议合法有效,周某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二审法院查明,由于牙齿松动,潘某后续仍需要付出高额的医疗费用,如果强制要求潘某接受1000元的赔偿,对于潘某来说有失公平。 具体到本案当中,赔偿金额显著低于潘某实际损失,不合理免除赔偿义务人责任,限制受害人法定权利,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分配显著失衡。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