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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耀“第N次带打火机登机”?民航“禁火令”不是摆设!

9月6日晚,一位女乘客在抖音发布客舱自拍视频,炫耀“第N次”把打火机带上飞机。真不明白,这有什么好炫耀的。(相关阅读:“第N次”带打火机登机?警方通报!)

视频截图

是瞧不起大家买不起打火机?还是觉得自己能干些别人做不到或不敢做的事,所以特别高人一等?

不过是写了一个大大的“蠢”而已。

该女乘客这个炫耀,让机场公安连取证都省了。

民航严控打火机等火种上机。经过数年的安全评估和实践,民航局于2008年4月7日发布正式公告,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令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2008年12月,民航局曾短暂调整政策,允许旅客随身携带一只非防风式、无液体燃料的普通打火机或一盒安全火柴,但仅执行两天就因安全风险宣告取消。2015年,民航局再次发布公告重申“禁火令”,严禁打火机等火种上机。

2016年颁布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和2017年更新的《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打火机、火柴”。所有国内航空公司均在其《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中明确写入“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中夹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条款清晰、不容含糊。

同时,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航安全标准也日趋统一,全面禁带火种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和全球民航的安全共识。

无他,安全无小事,风险不可赌。

打火机虽小,却内含易燃液体或压缩气体。飞机在万米高空飞行时,机舱内外压差剧烈,打火机可能泄漏、爆裂。而密闭机舱一旦起火,火势蔓延极快,扑救难度极大,将对全机人员生命构成致命威胁。全面禁止携带打火机,是基于无数次安全评估和血的教训做出的必要选择。

对于明知故犯者,法律绝不会姑息。民航以“零容忍”态度守护空中安全,绝非虚言。

《民用航空法》第46条、第48条明确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民航安保领域的“基本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4条、第32条明确:“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六)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打火机禁止带上飞机,不是“民航局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从国家法律授权,到行政法规定性,再到部门规章细化,最后落实到安检操作和运输合同,这一整套法律体系,是在血的教训后逐步构建、不断加固的空中安全防线。

血的教训摆在眼前,却仍有人选择视而不见,拿自己和全机人的性命,去换一根烟的快感。

“别人不能带,我偏要带!”

“抽根烟怎么了?”

……

这些“法不责我”的心态,催生了花样百出的藏匿手段:伪装成钢笔、U盘、钥匙扣、手机壳……

只需在搜索引擎输入“异型打火机”“伪装打火机”,就能见识到什么叫“脑洞大开,作死无极限”。

任何对安全规则的漠视,都是对生命的亵渎。

当乘客试图将火种带上飞机,他赌上的不仅是自己的前途,更是整架飞机上百余人的性命。空中安全没有重来的机会,一次侥幸,可能就是永别。

所以请牢记:红线之上是苍穹,红线之下是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