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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利川,男子与女子举办了婚礼,支付了彩礼等款项22万,两人便同居生活并怀了孕,

湖北利川,男子与女子举办了婚礼,支付了彩礼等款项22万,两人便同居生活并怀了孕,可一直没领结婚证。而后,两人分别出去打工,不在一起,因而感情出现裂痕,经常吵架闹别扭,两人分手!女子生下女儿起诉取得抚养权,男子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男子觉得自己啥都没得到,愤怒地把女子告上法庭,让她归还22万彩礼,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2022年,小曾经人介绍认识了小红,俩人聊得投缘,没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小曾处对象是奔结婚去的,到了2023年1月,按老家的规矩,小曾随父母得去小红家看门户,说白了就是双方家长把把关,看看家庭条件合不合适。 这趟去,男方没空手,通过媒人给女方6万礼金,这钱一给,也就确定了两人关系,结婚的事儿也该提上日程了。 9月,两人拍了婚纱照。2024年2月,热热闹闹地办了婚礼,亲戚朋友都来道贺,小曾和小红也开始共同生活。 婚礼当天,小曾又给了小红10万彩礼,3万是给小红家办酒席的物资折现。 小曾觉得为了娶媳妇,这些钱花得值,只要以后两口子好好过,啥都不是问题。 婚礼刚过没多久,小红怀孕了,这喜事一传来,小曾可乐坏了。 可他们仍没想着去办理结婚证,他们觉得,婚礼办了亲戚认了,有没有结婚证根本不是事! 小曾觉得有孩子生活压力更大了,得出去挣钱养家,便离家去安徽务工了。 随后小红也跑去了外省干活。可能两人没协商好,或是意见不统一;还有可能两人一分开,距离远,感情就淡了,反正两人因琐事经常吵架,闹矛盾。 吵来吵去,两人竟闹到了分手地步。 2024年10月,眼看着肚子越来越大,小红越发觉得辛苦与艰难,她疲惫地回到娘家,并在月底生下了一个女儿。 她觉得女儿是自己辛苦孕育,不能让小曾抢了去,虽两人分手,但小曾毕竟是孩子父亲,也要对女儿负责。 2025年1月,她一纸诉状把把小曾告上法庭,争取抚养权并要求他支付抚养费。 最后把3个月大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小红,小曾每个月支付1500块抚养费。 小曾越想越亏,花了那么多钱,媳妇没落着,孩子没没落着,自己成了冤大头! 小曾一合算,“看人户”的6万、婚礼上的13万,还有买“三金”的钱,加起来22万。现在婚没结成,这些钱理当还回来。 于是他又把小红告了,要求归还彩礼钱22万。 可小红这边也觉得委屈,自己跟小曾过了那么久日子还生了孩子,现在独自带娃已够难了,哪还有钱退彩礼,退钱是不可能的!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法院把小红3个月大女儿抚养权判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虽小曾与小红未经结婚证,他们的女儿属非婚生女,但他们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女儿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 法院判小曾付1500元/月抚养费,符合法律对于抚养费支付标准需综合多方因素考量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3条规定,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 法院审理认为,小曾给付的“看人户”“过礼”等19万元现金及“三金”,因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交付,所以被认定为彩礼范围。 而各种红包、改口费、打发钱、拍婚纱照及购物等支出,是双方交往期间为表达和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亲戚之间的礼尚往来行为,含有赠予性质,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小曾和小红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且育有子女,小红不存在巨大过错,生育女儿后一直独立照顾。 小曾已取回彩礼中的三金,小红返还礼金8888元且置办了价值约4万元嫁妆放置在小曾家。 法院最后判了:小曾不用退嫁妆,小红家再退给小曾6万彩礼。 小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驳回上诉。 有人说,幸亏给了彩礼,不然女方又带小孩又花钱,要是没有一点经济补偿,就太惨了! 还有人说,看到了吧22万彩礼只退6万,孩子在女方那里你还得给抚养费,关键孩子到底与男的有没有血缘关系? 对这样的事,您有什么看法?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