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黄晓蓉
近日,记者从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泉州市晋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租赁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标的要求,部门依法对相关电动自行车进行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泉州市晋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提供租赁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随着网络餐饮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行业也“水涨船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用于租赁的电动自行车须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审核:林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