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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邀请行业性调解组织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现开设专栏对河南法院被收录案件予以推介,更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葛某与谷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行业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基本案情

谷某系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葛某发生碰撞,造成葛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谷某因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负次要责任。葛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康复出院,诉至法院要求谷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谷某系未成年人、葛某为老年人,在征得葛某及谷某监护人同意后,委托具有道交领域专业知识的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

一是联系双方当事人,确定争议焦点。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先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得知葛某欲申请伤残鉴定,便指导葛某准备相关病历材料,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先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调解员又与谷某父母积极联系,谷某父母认为孩子年龄尚小,也并非故意闯祸,表示只赔付基本医疗费。

二是深入释法说理,明确责任。调解员找到相关案例,加强以案释法,通过释法明理,耐心做谷某父母思想工作。谷某父母最终意识到年龄并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未成年人缺乏识别风险和安全注意能力,但作为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唤醒同理心,促成和解。调解员又联系了葛某,考虑到谷某系未成年人,且此次事故也与葛某横穿马路存在着因果联系,希望葛某能换位思考。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葛某与谷某父母达成调解协议,由谷某父母一次性赔偿葛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60000元,并当场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79条、11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法〔2020〕142号)

解纷要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持续增长,该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尤其是本案双方既涉及未成年人,又涉及老年人,对纠纷实质化解要求更为迫切。通过调解方式在法律框架内化解,能够避免矛盾激化,实现案结事了。本案中,法院委托道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参与纠纷化解,充分发挥调解员专业优势,缓和双方对抗紧张情绪,促推良性沟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列举相关案例,阐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释法明理为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搭建桥梁纽带,同时指导开展先行鉴定,发挥以鉴促调作用,实现纠纷高效化解,不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通过以案释法,让未成年人父母加强对孩子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规,不违规驾驶非机动车,为孩子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转自: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