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鹤山市实施的决定》(江府〔2025〕9号)的规定,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现将三项市级行政职权委托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实施。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承接部门及具体内容
由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其辖区范围内实施下列委托事项,审查申请材料,出具意见、文书等。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
类型
承接部门
备注
1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
水利行业小型水库灌区改造、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批权限
内部管理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省委托我市实施的事项以及跨县(市、区)的项目除外。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除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和“两高”项目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二、实施时间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5年9月5日起由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实施,我局不再接收上述委托事项的业务申请,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