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个偷梁换柱!”广西桂林,一男子的脚丫子被钉子扎破,他去某诊所打破伤风,发现大夫给他注射的药,不是破伤风而是氯化钠,可把他气坏了,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大夫一看被识破了,还找各种理由狡辩,男子一怒之下进行投诉,大夫看瞒不住了,只能承认:破伤风没了,我财迷心窍就给他打了氯化钠。 8月29日,李先生愤怒的跟媒体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引起一片哗然。 原来,李先生的脚不慎被钉子扎伤,简单处理后,因为担心,他思来想去,为了保险起见,他还是决定去诊所打一针破伤风。 他来到一家诊所,跟诊所大夫说了自己的情况和诉求,大夫二话没说,手脚麻利的拿起注射器就给他注射。 可细心的李先生发现,大夫给他用的药,不是什么破伤风,而是氯化钠,所以,他立马提出质疑。 大夫没想到,李先生发现了其中的猫腻,可他不甘心就这么被识破了,还试图狡辩,李先生可没惯着他,立马进行了投诉追责。 在李先生看来,这个大夫这么做,简直就是草菅人命,他打破伤风是为了保命,可大夫竟然枉顾医 德,偷梁换柱,简直是太缺德了。 直到相关部门到场后,大夫一看瞒不住了,才不得不承认,自己诊所没有破伤风药剂了,但他又不想错过挣钱的机会,就直接拿氯化钠代替,给李先生打了一针氯化钠代替了破伤风,自己挣到钱了,也算是安慰他一下。 目前,涉事大夫已经跟李先生道歉,正接受相关部门调查。 有人说,打破伤风针是救命的。用非破伤风针药代替,具有生命风险。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不可能不知道其中的道理。或者说很清楚风险的存在。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成立。 这种人应该吊销他的执照,捉起来判几年,感冒发热给点假药也就算,拿别人的生命来赚这几百块钱,死刑都不过为。这是人开的诊所吗,是个人,但做出的不是人做的事。 这应该零容忍,没药应该说清楚,如果出事怎么办?这种不适合做大夫,应吊销行医资格证和重罚。 这个违法吧?绝不是意外或小事,至少属于贪财害命,万一没发现,过几年患者发疯死掉都不知道为什么? 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问题,若是感染破伤风细菌了,患者相信大夫,而大夫却用假药骗患者,要是患者发病了一条生命就消失了。对这种诊所用假药给人治病的,有关单位一定要严肃查处,首先吊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次按《药品管理法》,销售假药的罚款假药价值的15一30倍,价值不足10万按10万计算,最少也得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先生到诊所打破伤风针,这属于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大夫在破伤风药剂缺货的情况下,未向李先生说明实际情况,也没有告知替代医疗方案,就用氯化钠代替破伤风针进行注射,侵犯了李先生对诊疗方案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知晓自己所接受治疗的真实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替代方案,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而该大夫的行为违反了此条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4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该诊所大夫在没有破伤风药剂时,没有履行向李先生告知病情,破伤风药剂缺货,和替代医疗方案的义务,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第47条,该大夫和诊所可能面临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大夫本人给予更严厉的处分,甚至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例中大夫为了挣钱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性质较为恶劣,很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扬子晚报2025-8-30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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