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序号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
(继承人/受遗赠人)
1
许鑫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潮州市仓后巷4号B幢605房(第六层)
粤房字第1858642号
杜雪君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