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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心情非常糟糕,糟糕到自己三观动摇的程度。这次外卖被偷事件,今天全程走完了法律

今天心情非常糟糕,糟糕到自己三观动摇的程度。

这次外卖被偷事件,今天全程走完了法律流程。

整个感觉是:被偷的我才是被现实惩罚的那个,而偷东西的小偷,则全程被无微不至的呵护着。

今天我把整个事件处理过程说一下,供大家参考。

先声明:本人对所有人,包括处理此事的警察,没有任何不满和恶意。纯属陈述事实,探讨制度层面的不足和可改进之处。

那天,阿宝外卖被偷后,本着尽量给警方减少负担的原则,先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通过医院警务室,请值班同志仔细查阅监控,最终锁定了小偷身份位置。

是个住院病人,未成年的黄毛。

锁定病人身份位置,打电话报警。一开始110忙线,打了几次才打通。

然后因为派出所同志忙,先后打电话催了两次才到医院。

然后警察让我们去派出所做笔录,黄毛坐警车去,我自己开车去。

这是合理的,我也不想和小偷碰面。

然后,大晚上请假,找人值班,晚上开车去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车开进去后,又被门卫撵出来,理由是院内不许停车。

我说我是受害人,来录口供,你这里那么多车位,让我停会不行吗?

答案是不行。

我乖乖把车开出去,大晚上路边根本没地方停车,开了几百米,好不容易找到个勉强能停车的地方。

进了派出所,接到同志和我说:当事人未成年,让他给你道个歉,把外卖钱给你,就算了吧。

我坚决拒绝了。

那位同志说那你在大厅等会吧,我现在忙。

我当时以小人之心度警察之腹,觉得警察是不是和我又玩老套路?不同意和解就把你晾着,晾到你受不了同意和解为止?

于是我又是给医院打电话,又是打警务监督电话,又是发微博。

事实证明阿宝确实小人之心了,发完微博没一会,一位领导就带我进去录口供了。

录完口供回到单位,已经晚上十点多了。

这是第一天,从五点半发现都外卖到晚上十点回医院,前前后后折腾了四个半小时。

你以为这算完了?

第二天,接到派出所电话,让我再去一趟派出所,原因是原来口供的丢失物品价值认定有问题。

啥问题呢?

外卖连同打包费配送费,去除优惠折扣,总价91.2元。有两杯可乐小偷没拿走,价值21元。所以,一开始计算丢失物品价值是70.2元。

派出所同志说:之前咱这个算法不对。我们把丢失物品价格加了一下,是68元。

我说那打包配送费不算钱啊?

答曰:那是间接损失,不算。

以我的智商,不是很能理解这种算法,但我决定尊重警方,同意修改。

电话同意不行,得再去派出所补录口供。

我说我今天下夜班,还在查房,明天我九台手术,要不后天?

警察同志很体贴的同意了。

上午再次去派出所,因为怕停车不方便,来回打车,花了三四十。

为这份被偷的价值68或70.2的快递,阿宝耗时耗力。不敢说心力交瘁吧,也是被折腾的够呛。

那个偷东西的黄毛呢?

人家当晚就从派出所回到医院病房,继续住院。

第二天,黄毛顺利做完手术,继续住院治疗,好像现在还没出院。

警方处理决定也有了:因为不满14岁,没有任何处罚,不用拘留,不用罚款,不用赔钱。

赃物已经吃掉了,也不存在退赃问题。

换句话说:如果我当场谅解了,还能要回68块钱。因为我不谅解,连这68也没了。

派出所门口,我亲眼看着黄毛和他家长,得意洋洋趾高气昂的打车离开。

至于医院保卫科,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甚至没有对黄毛所在科室和附近科室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家属进行任何警示。

问为什么不警示大家科里住着个小偷?

保卫处回答:对方是不是正常渠道住院病人?是不是未成年?盗窃行为是不是需要警方认定?既然都是,那我们啥也做不了。

说实在话,我现在三观很崩坏。

重复一遍,我对警察同志没有任何意见和恶意,相信他们都是依法依规办事。

问题是,他们依的这个法,他们执行的这个规,到底是在惩罚小偷,还是再惩罚受害者?

为什么这个法这个规,对小偷那么友好那么关爱有加,却对良民百姓受害者那么冷漠那么不人性?

难道我们的法律,把所有的关爱和便利,都留给了坏人恶人,却把所有冷漠和不便,都留给了良善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