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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伙同有犯罪前科的男子准备干件“大事”,经过探查,发现某寺庙香客焚烧的

厦门,一男子伙同有犯罪前科的男子准备干件“大事”,经过探查,发现某寺庙香客焚烧的金纸灰中含有微量金银,打起"变废为宝"的主意。两人趁夜深人静时,带着编织袋和铁铲多次潜入寺庙,偷挖燃烧炉内的金灰,三个月内盗取446斤。经鉴定,这些金灰总价值近10000元。庭审中,两男子辩解金灰是寺庙的废弃物,不构成犯罪。法院这样判决。   据极目新闻8月26日报道,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间,厦门某寺庙的燃烧炉内屡次发生异常失窃事件。   寺庙管理人员发现,每日信徒焚烧金纸后残留的“金灰”即含金属成分的灰烬的总量明显减少,且炉壁留有被挖掘的痕迹。   通过调取监控,有两名男子多次在深夜携带编织袋和工具潜入寺庙,盗取炉中金灰后迅速离开。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杨大成(化名)、周小海(化名)被警方抓获。   杨大成偶然寻得寺庙金灰中含少量金银成分,经提炼后可出售牟利。   周小海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无固定职业。   二人结识后,不谋而合,准备做点“发财”买卖。   三个月内,杨大成与周小海连续多次盗窃,其中,杨大成累计盗取金灰282斤,价值6208元,周小海盗取164斤,价值3389元。   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大成、周小海有期徒刑八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   有人说,两人看似偷的是灰,本质上还是盗窃,寺庙的财产一样受法律保护,不能因为形态特殊就纵容犯罪,两人多次夜间作案,明显是惯犯手法,八个月量刑合适。   也有人说,虽然行为不对,但这些灰原本就是废弃物,寺庙自己也不会提炼,真的值这么多钱吗?感觉价值认定是不是有点高了?   也有人表示,其实这两人也挺可怜的,要不是生活所迫,谁会去偷灰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对杨大成与周小海的判罚该如何看待呢?   1、寺庙的金灰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   《民法典》第266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结合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公私财物"。本案中,涉案财物是寺庙香火灰,属于焚烧后的残留物,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刑法》中仅对公共财产做了定义,对于私人财物则未明确定义,可以按照前述民法典中规定认定,只要物品具有经济价值且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状态,即可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财物"。   本案中,金灰虽为废弃物,但金灰中含少量金银成分,具有可衡量的经济价值。   这些金灰由寺庙专门收集并存放于燃烧炉中,处于寺庙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符合"他人占有之物"的特征。   而且,金灰作为宗教场所的特定物品,还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虽然其经济价值相对较低,但盗窃对象的价值应当以客观价值认定,不应因物品形态特殊而否定其财产属性。   所以,金灰符合盗窃罪对象的法律要件。   2、如何计算涉案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中,侦查机关应该是有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金灰进行鉴定,按照当地金属回收市场的交易价格认定价值。   法院认定,杨大成盗窃282斤,价值6208元;周小海盗窃164斤,价值3389元。   依据福建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实施细则》的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000元,两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均超过此标准,达到刑事立案门槛。   而且,即便杨大成、周小海盗窃金灰的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因两人在三个月内多次盗窃,亦符合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所以,对于杨大成、周小海盗窃行为,已然构成盗窃罪。   3、杨大成、周小海为何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中,杨大成盗窃财物价值更高,而周小海盗窃财物价值更低,原则上,周小海的判罚应该会轻一些,但周小海有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周小海在刑满释放之后5年内,又犯盗窃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这也是为什么杨大成和周小海最终判罚都是8个月,是法院综合了双方各项量刑情节作出的处理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