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纠纷时,个体工商户应以谁的名义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案情回顾
小王(化名)是一家王哥五金店(化名)的经营者,该店于2010年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五金建材销售。2020年,该店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该店供应500个某型号的五金材料至甲公司,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小王按约将五金材料送货上门,但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经小王多次催问,甲公司仍拖欠不付,故小王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甲公司称买卖合同是甲公司与王哥五金店签订的,小王并非合同主体,无权以原告身份起诉甲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哥五金店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小王作为该店的经营者,其起诉的本案欠款源于2020年甲公司与王哥五金店签订的买卖合同,且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故本案应以“王哥五金店”这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进行诉讼,小王非本案适格原告,依法驳回其起诉。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易将商户与个人视为一体,但在诉讼过程中,若个体工商户已登记字号,则应以该字号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若忽视此点,以个人名义起诉,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涉诉,原则上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若存在字号,则需以字号为当事人,并注明经营者信息。若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二者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