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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七周年!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8万余件,2.6万余名投资者获赔超10亿元

记者|胡蝶飞

今天(8月20日)恰逢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七周年,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系统梳理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类型特点,揭示纠纷成因及法律风险,并为证券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对策建议。

记者从会上获悉,截至2024年12月,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8,040件,标的总额为76.46亿元,投资者总数达26,956名(其中自然人占99.74%),获赔金额超1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惩“首恶”“帮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上海金融法院准确界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在部分案件中依法认定被诉虚假陈述行为不成立、不具有重大性,或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发展,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首恶”“帮凶”推波助澜,财务造假问题突出

77家上市公司等主体涉诉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大幅扩张,截至2024年末,上市公司数量已增长至5,392家,总市值达到85.98万亿元,上市公司治理也在不断完善。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仍时有发生,“首恶”“帮凶”推波助澜,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升。随着行、民、刑立体追责力度不断加大,每年新增被诉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发行人的数量持续攀升。

《报告》披露,上海法院2018—2024年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被诉上市公司及其他发行主体数量累计达77家,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每年被诉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增加,涉及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银行间市场等多个市场板块。

《报告》显示,被诉发行人往往多种虚假陈述行为交织,其中涉财务信息类虚假陈述行为数量占比达1/3以上,具体包括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滥用会计估计调节损益等。

记者了解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型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或其他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内部人员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重大资产重组相对方及帮助造假者引发的纠纷、追偿权纠纷等五大类。

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发展

准确界定,依法认定被诉虚假陈述行为不成立

记者注意到,多数投资者的诉请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

“近年来,司法实践还中出现若干新类型争点,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同板块的法律适用和损失核算问题;预测性信息的识别与‘安全港’规则适用;帮助造假者的‘明知’标准认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公开承诺的法律责任认定等。”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单素华告诉记者,在尚未有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虚假陈述相关事实查明及认定的难度较大。民事诉讼在证据调取、事实认定、责任认定等方面如何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相衔接,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上海金融法院准确界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在部分案件中依法认定被诉虚假陈述行为不成立、不具有重大性,或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记者注意到,在当天发布的一起“投资者诉某装备技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中,上海金融法院从案涉股票集中时间段内剧烈显著的量价变化、投资者涌入市场买入股票的具体时点和重整事件在司法解释规定和交易事实上均具有典型性等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结合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前后和重整事件发生前后两个时间维度进行先后对比和充分论证,最终认定涉案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者交易行为及其损失之间因重整事件的进程而阻断交易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生效后该上市公司涉诉的500余件存案中,大量投资者撤回起诉。

“这其实也体现了依法平衡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利益的司法原则。对于中小投资者该赔的要赔,但是如果根据科学判断不属于赔偿范围的,也不应让上市公司承担过重赔付义务。”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单素华表示。

记者了解到,这已经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相继围绕私募基金、债券、融资租赁纠纷发布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后,连续第四年发布金融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工作机制,持续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工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五个中心联动发展提供更强司法支撑。”单素华表示。

4家公司26人次被行政处罚

合计罚没款超6000万

记者在会上同时获悉,上海证监局发布近年来5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监管执法案例,是在信息披露这一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的成果体现,彰显了“零容忍”、严监严管。

记者了解到,相关案例均严格贯彻落实有关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精神,依据2019年《证券法》对4家公司、26人次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超6000余万元,并对关键人员处以5至10年的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于上海某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支持司法机关判决时任董事长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相关案例还对于财务造假始作俑者、组织指使虚假信披的“关键少数”人员从严追责。如对某水务公司实控人及董事长落实双罚要求;对为完成业绩承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的子公司董事长罚款400万元,并处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对其他责任人员综合考虑知情情况、履职行为、主观过错和参与深度等因素,梯度划分违法责任,准确裁量罚款金额,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案例中,有3件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有3件与上海金融法院相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相衔接,有助于投资者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合法权益,实现了以行政执法为枢纽、贯通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的“三维”联动追责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