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女子花900一个月,租了套两室一厅,一次意外停电,她突然发现灯泡里闪着绿光,她以为是萤火虫就没在意,可第二天中午,绿光还闪呀闪,她心里咯噔一下,赶紧搬来凳子查看,竟发现灯泡里藏着一个隐蔽摄像头。她愤怒的报了警,男房东给他打了4个电话,说被女子发现了,他太倒霉了,承诺给女子退3月房租,让她别追究。 8月18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张女士2025年1月5日,在某平台直接跟一男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以每月900元租金,租了套他的两室一厅。 说是两室一厅。其实其中一间房被锁上,用来放男房东乱七八糟的杂物,张女士没介意,反正她一个人住,也用不上那么多房间。再说了,租金也不贵。 张女士签了半年合同,就住了进去,合同到期后,她又续租3个月,可万万没想到,竟然出事了。 8月10日这天晚上,突然停电,张女士一抬头。发现客厅灯泡里闪着微弱的绿光,因为一片漆黑,所以绿光很是刺眼。 但张女士第一反应,判断那是只萤火虫,也就没在意,可是,第二天中午,她发现“萤火虫”还在闪绿光,这就诧异了,她赶紧搬来凳子进行查看。 这一看不要紧,可把张女士气坏了,她竟然发现灯泡里的绿光,是一个隐藏摄像头发出的,侧边还插着一张储存卡。 张女士用膝盖去想,也知道是男房东干的,她愤怒的报了警,认为男房东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原来她半年来的一举一动,都被一双眼睛窥探,这太可怕了。 警方立案。随后,摄像头、储存卡和改装灯泡被带走,张女士也配合调查。她收到了立案回执,帽子叔叔说一周会有进展。 男房东彻底慌了,他4次给张女士打电话,话里话外流露出来的,是别人安摄像头都没出事,他安却被发现了。真是太倒霉了。 随后,男房东提出,把张女士剩下的3个月租金退给她,希望她搬走,不要追究这件事了,但张女士希望他受到严惩。 有懂行的人说,如果这个摄像头不没联网,不会自动删视频,要找出是谁安装的应该能找到,安装好开机就拍到安装人了,内存卡里就能看到。 这房东也是净想好事,现在的情况是退剩余的房租就能解决的了吗?假一赔十,房东至少得判刑吧。这个怎么可能是才安装了几个月呢?查看房东账户,通信记录,应该就可以明白了。否则一旦协调,其实最倒霉的还是租客,帽子叔叔省力,房东损失不大,平安过度,以后还会继续这么干。 现在摄像头生产,销售,购买,随随便便,铺天盖地都是,隐私很难保障!源头控制,购买有痕,摄像头的收费平台要有管理,谁知道会流落到哪里去? 为什么是行政立案,而不是刑事立案呢?涉及公民隐私的案件,难道不应该是刑事案件吗?建议租客不接受私了,不接受调解,严罚安装者! 现在好多一般的小旅馆都安了这些隐形摄像头的,出门都应该注意,特别是旅游的年轻人,还退还剩余三个月房租?你给三年房租钱都不会理你!这房东既龌龊又小气。 自己的身体让人家看多少天了都不知道,这损失谁能估量,判刑,罚款,赔偿哪一样也不能少。 《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房东通过改装灯泡安装隐蔽摄像头,长期窥探张女士生活起居,且设备带有储存卡持续记录影像,已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若储存卡内视频证据可证明房东安装行为及持续偷拍的故意,且受害人长期隐私暴露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如精神创伤、社 会评价降低等,则可能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立案标准。 若后续查实房东安装时间长、偷拍内容涉及敏感私密场景,案件可能升级为刑事案件。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拍摄、窥视、窃听、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房东作为房屋出租方,未经张女士同意在租赁房屋客厅,属私密生活空间,安装摄像头,持续记录其活动,明显违反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 无论储存卡内容是否被传播,安装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张女士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房东公开赔礼道歉。 若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房东安装设备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警方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他人隐私以拘留、罚款。 需证明安装行为具备长期性、偷拍内容外泄或对受害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 建议张女士要求警方通过储存卡内安装者影像、设备购买记录等证据锁定房东犯罪故意。 除退还租金外,张女士可依《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消除设备导致的隐私泄露风险,如删除备份视频。若房东拒不配合,可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2条,网络设备提供者应显著标识设备功能,但市场仍充斥未备案微型摄像头。 本案需以刑事与民事双路径追责,刑事层面紧盯储存卡视频内容和设备来源,构成刑法第284条的立案条件。 民事层面通过民法典全面主张隐私权赔偿,拒绝“退租私了”。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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