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广东惠州,一大妈逆行,被一顺行男子的拉杆箱绊倒,这一倒不要紧,大妈抢救16天竟然死了,大妈儿子直接赖上男子,说他至少有60%的责任,把男子告上法庭索赔60多万,法院判决让人出乎意料。 8月12日,据极目新闻报道,2019年3月8日,王大妈坐火车去石家庄走亲戚。 儿子小王不放心,开车把母亲送到火车站,可小王怕母亲上错车再南辕北辙,只有把她送到候车室,他才能踏实离开。 中午12时22分23秒,小王拿着大包小裹,领着王大妈进了火车站二楼人工检票口,然后让母亲在此排队,等待检票,他交代母亲几句,就离开了。 小王刚离开,王大妈突然想起什么,转身就去追儿子,可她逆行刚跑了5步,就被正排队等待检票的张先生的拉杆箱绊倒,摔了个嘴啃泥。 儿子小王得知母亲摔倒,赶紧返回,把王大妈扶起来,休息了2分钟,广播里就通知去往石家庄的旅客开始检票了。 小王赶紧扶着母亲去检票,目睹她上了火车,无论是小王还是王大妈,包括张先生,谁都没想到,王大妈只不过是摔了一跤,没想到后果那么严重,事情在王大妈上了火车后急转直下。 王大妈坐在座位上后没多大会,就开始难受了,她头痛、头晕,本以为闭目养神一会就好了,可症状一直持续,到了石家庄后,王大妈竟然昏迷不醒,失去意识。 王大妈被紧急送往医院,经2次转院治疗后,抢救16天,于3月24日死亡,死因是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看来人上了年纪,是真不能摔呀,就是普通的一跤,年轻人可能毫发无损,老年人竟付出生命代价,小王悲痛欲绝,没想到,母亲就是走了个亲戚,母子竟然阴阳两隔。 痛定思痛后,小王一口咬定,母亲的死,张先生难辞其咎,他至少占60%的责任。 所以,小王直接把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母亲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60多万元。 张先生接到法院传票,虽然对王大妈的意外很痛心,但他觉得自己实在是冤。 在张先生看来,自己顺行,啥错没有,王大妈逆行奔跑,被拉杆箱绊倒,只能说是个意外,自己没实施侵权行为,何罪之有?不能谁死谁有理,有枣没枣打一竿子,这太不讲理了。 有人说,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真是一副泼皮无赖的恶行!这种家属要判他们刑的,不能熟视无睹、不能迁就忍让。叫他们倒赔60万才行。 还有人认为,小王作为年轻人,已经有了大妈的坏毛病,趁机讹人,应承担讹人的后果,不能助长这种不讲武德的无良做法,对无辜者小张进行必要的赔偿,至少在3万元左右,以示惩戒。 我们这个社 会戾气太重,出现问题了首先是说对方的错了,然后各种索赔,打官司。有的连亲情都不要了,只认钱。 结果要这样才合理:小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若干万元,理应由小王及其家属培尝。否则人人都会试试小王这样乱告。 法律不应该放纵违规的人,否则,会有更多人去碰瓷,靠老人去碰瓷致富,不管对错,动不动就向无辜的人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第1165条,侵权责任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 张先生正常顺行排队检票,拉杆箱属随身携带物品且未脱离其控制,摆放位置未违反公共场所通行规则。 张先生无法预见王大妈会逆行奔跑,更无法预判其被行李箱绊倒的风险。案例明确,公共场所合理使用物品的行为不因他人违规而担责。 王大妈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逆行奔跑的过失行为,与张先生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联。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王大妈在人流密集的火车站逆行奔跑,明显违反公共秩序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属于重大过失。 本案中,其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法院可据此免除张先生的责任。 行人在公共场所逆行导致的损害,不能归责于正常通行的他人。 行李箱作为随身物品,在符合管理规范的情形下,绊倒他人不构成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张先生无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其行为不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王大妈自担风险,其过错直接导致损害发生,法院无需基于“损害结果”倒推责任,避免违背“谁侵权谁担责”的法治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对王大妈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本想讹一把,这下好了,不仅要掏诉讼费,还要交一笔不菲的律师费。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想钱想疯了,若讹诈成功,胜过打十年工。家属的背后肯定有个有奶便是娘的律师,张先生有幸遇上了一个主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好法官。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