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新疆,男子常年不在家,准备把闲置的房子对外出租。结果没想到,自己的房子被陌生人占用了3年,新房也被对方糟蹋的不成样子。男子要求对方承担修缮费用,被拒绝后男子报警。对方虽然承认侵占了男子的房子,也保证会赔偿,却迟迟不见行动。男子无奈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8月10日,九派新闻发布了一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房屋侵权案。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2019年,男子谢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谢某常年在外工作,并未实际入住。
考虑到房子始终闲着也不是办法,谢某于是联系到中介,准备把自己的房子进行出租。
中介根据谢某提供的地址来到谢某的家时,发现谢某的房子里面已经有人居住,于是把这一情况反馈给了谢某。
经过询问,是谢某的对门邻居戚某,发现谢某家长期无人居住,于是擅自将房门打开,把自己的生活用品也搬了进去,堂而皇之的住了起来,这一住就是三年。
另外谢某发现,自己的屋顶,窗户,墙壁等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损。
自己买的新房一天未住,却被别人糟蹋成这样,谢某无法接受,要求对方承担房屋修缮的费用,遭到对方拒绝后,于是选择了报警。
经过民警的协调,戚某也写下保证书,承认自己侵占谢某房屋的事实,并承诺承担房屋修缮的费用。
可是保证书写上了,却不见戚某实际行动,谢某遂将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维修费用等共计3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戚某未经谢某同意,私自将房门打开搬进去居住,其行为已经违法。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指违背住宅内成员意愿或无法律根据;“侵入”包括未经同意强行进入,以及经同意进入但被要求退出时拒不退出。
具体到本案当中,在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戚某进入他人住宅并进行居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谢某追究的话,戚某可能面临以上的处罚。
第二,戚某霸占谢某的住宅长达三年,物业是否有责任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谢某已经取得了该套房屋的不动产证,是该房屋的合法持有人,同时也是谢某的合法财产。小区物业作为经营管理方,有义务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
戚某霸占谢某房屋长达三年,小区物业却始终没有发现,应该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第三,法院这样判!
法院审理时认为,结合戚某在派出所写下的保证书,能够认定戚某非法占有涉案房屋长达三年的事实,另外也能够认定戚某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及维修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戚某写下的保证书中,涉及到戚某对于谢某的承诺,包括搬离房屋并承担占有使用费用,该承诺书具备法律效力。
由于戚某始终不履行保证书所列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可依据该条规定,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