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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后同居近一年未发生关系,男子起诉!女方被判返还彩礼18万元

河北一对新人举办仪式后

同居生活11个月

却没有夫妻之实

于是,男方将女方一家起诉至法院

要求女方返还相关财物

近日,法院判决详情披露

女方被判返还彩礼款18万元

办婚礼近一年,新娘始终“不让碰”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贺某某出生于2000年,被告郭某某出生于2002年。原告贺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5月17日订立婚约,于2024年3月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感情长期不和,于2025年2月2日分居至今。此外,因其与被告郭某某婚前无感情基础,自典礼同居生活11个月期间,从未发生两性关系。

贺某某诉称,“被告郭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外出,偶尔节假日被告郭某某在原告家住一晚,也是分床居住。若原告要求性生活,被告郭某某暴跳如雷,就是不让碰。原告只有忍气吞声,度过一个不眠的夜晚。原告再也不能忍受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原告与被告郭某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典礼后长期分居实属死亡婚姻,被告纯属借婚姻索取巨额钱财。”

于是,贺某某将郭某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要求女方返还相关财物25.53万元。

对此,被告代理人代郭某某的答辩意见是,原告所诉的彩礼款数额与事实不符,分居时间是2025年3月18日,原告和其母亲将郭某某赶出家门,导致二人分开。“这表明原告存在严重的过错,原告所诉的彩礼款应酌情不予返还。”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款1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前后给女方家彩礼款共计20.4万元,女方家返还2600元。此外,男方为女方购买“三金”花费2.14万元,购买电脑8900元及手机6500元。被告郭某某的嫁妆有柜式空调、洗衣机、冰箱、茶吧机、衣柜、电动自行车、被子16条、四件套10套、羽绒被、蚕丝被、被罩10条。

法院另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虽然举行了典礼仪式,但并无夫妻之实。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民间习俗、是否同居、同居时间、是否结婚、过错责任等,无论何种原因更应该考虑原告与被告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故三名被告应当承担较多的返还义务。

法院判决,三名被告酌情返还给原告贺某某彩礼款18万元。此外,被告郭某某在原告处的嫁妆准予带回。

新闻知多D

什么算彩礼?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通常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大额礼金及贵重物品(也有部分地区的习俗为女方给付男方),从法律性质上属于以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哪些彩礼必须退?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及《彩礼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涉及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

2.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此时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亦可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表示,在上述情形中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考量彩礼的给付时间、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未结婚或离婚的过错、当地习俗、当事人的意见等因素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