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名40多岁安检员仰在椅子上呼呼大睡,身旁的安检机传送带空转着,屏幕前空无一人。这一幕被网友拍下发上网,瞬间炸了锅:“安检机没人盯,危险品混上车咋办?”车站反应挺快,查实后确认安检员确实在岗上“开小差”打盹了,按内部规定,罚了他50块钱,外加一个书面警告。站长话说得重:“安全这事儿,一点马虎都要不得!” 据大风新闻8月6日报道,2025年8月5日,湖南邵阳汽车南站,午后空气粘稠闷热。 1点48分,一段短视频悄然引爆网络,一名身着短裤的男性工作人员,仰靠在安检机旁的椅子上,在电风扇的嗡鸣中沉沉睡去。 他身旁的安检机传送带空转着,屏幕前空无一人,这条守护旅客安全的关键防线,在这一刻形同虚设。 镜头如一声惊雷,网友的质疑汹涌而至:“安检机没人盯着,危险品带进去怎么办?”“安全责任怎能如此儿戏?” 面对舆论风暴,邵阳汽车南站迅速行动。 8月6日,站长直面媒体,确认事实:“中午12点左右,他确实在岗位上睡着了。” 涉事员工李卫民(化名),一位年过四十的老安检员,在通话中承认了自己的失误,依据车站《安检岗位操作规程》及《员工奖惩细则》,李卫民收到了严厉的处罚,50元罚款及书面警告处分。 事后,站长的回应斩钉截铁:“安全工作容不得马虎敷衍,既然选择了就要对得起这份工作。” 确实,安检员绝非普通岗位,《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清晰规定,如客运站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必须实行安全检查,对进入人员、物品进行查验。 李卫民作为安检员,其职责源于法律强制要求,理应尽到安保职责,履职期间睡觉,这显然违反了职责规定。 同时,李卫民与车站签署了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李卫民作为车站的职工,其职责就是对乘客的物品进行安检,理应遵守安检规范,避免混入危险物品,造成车站、乘客等人身及财产安全。 对于车站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其勤勉、在岗、专注的操作义务,如该制度遵循了制定的民主程序,且为李卫民明知,理应遵循。 而车站依据内部规章及员工奖惩细则等,对李卫民处以50元罚款及警告,具备合同及制度基础。 需注意的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见,车站在李卫民对经济处罚后其当月工资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在李卫民打盹的期间,发生了安全事故,则车站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车站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客运站作为人流密集场所,此义务的核心便是有效运行安检系统,李卫民的脱岗,直接暴露了管理漏洞。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