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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值班时晕倒,送医后不幸去世,抢救时间是否超过48小时,成工伤认定关键

那时候他才40多岁

我就接受不了

我当时

就头一回感觉腿都不好使了

值班时突发脑出血

47岁保安骤然离世

辽宁铁岭,2016年8月17日早上7点多,保安刘刚在值班岗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当天9点50分,医院出具CT检查报告。10点35分,主治医生诊断其为脑出血,病情危重。

8月19日7点多,刘刚突发呼吸停止。10点12分,家属在自愿放弃治疗通知书上签字。10点32分,刘刚呼吸心跳全部停止,被宣告临床死亡,留给家人无尽的伤痛和思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女儿刘美君遂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结果

截然相反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救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人社部门据此部门规章,认定48小时抢救起算点为主治医生做出首诊记录的8月17日10点35分,而死亡时间是8月19日10点32分,没有超过抢救48小时之限,故判定刘刚的意外死亡为工伤。由于刘刚生前所在保安公司没有为刘刚缴纳工伤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其全部工伤赔偿60多万元。

保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当时有效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抢救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初次接诊时间。法院认为,死者刘刚在医院的初次接诊时间为其CT报告出具时间,即事发当天上午9点50分。法院以此作为起算时间进行计算,刘刚在医院的抢救时间就超过了48小时。此外,法院还认为刘刚在被医生宣告死亡前,家属曾自愿放弃治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属于抢救无效死亡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人社部门此前的工伤认定。

当地人社部门和刘美君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也被裁定驳回。在为父亲争取工伤认定的这些年,刘美君和母亲除了应对诉讼外,更要面对生活的压力,家里的经济情况一度很窘迫。

抗诉成功终获赔

无奈之下,刘美君向检察院申请了诉讼监督。办案检察官注意到,法院判决依据的地方法规与人社部门依据的部门规章存在不符。并且,医院接诊是一个包含接待、问诊等多个环节的过程性行为,法院将初次接诊时间理解为CT检查报告出具时间,也明显不当。此外,检察官认为家属当时做出自愿放弃治疗的决定实属无奈之举,法律不应苛求。

经过全面审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最终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判决,维持刘刚意外死亡为工伤的行政认定。目前涉事保安公司已向刘刚的家属全部履行了60多万元工伤赔偿责任。

普法时间

Q:

法律当中没有完全明确地写到48小时抢救起算时间应该从哪一刻开始,就造成人社部门的行政认定和法院的判决产生了完全不同的结果。您怎么看待这样一种差异?

A:

这个案件里面,我们可以看到一审二审法院都是以接诊的时间为起算点。这个起算点跟部门规章的内容有出入,因为按部门规章规定,48小时是以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点。这就是案件最后能够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一个根本所在,因为起算点是有争议的,地方规定和国家机关的部门规章相冲突。从《立法法》的角度来讲,低层级的法律规范和高层次的是不能相冲突的。这也是这个案件最终能够抗诉成功、获得矫正的关键所在。

来源|《今日说法》节目《难以认定的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