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醉酒男子看到朋友在吃饭,于是走进去准备再喝两杯,随手拿起酒瓶预备在桌子边缘起瓶盖。女店主心疼桌子让他用开瓶器开,结果男子一把将酒瓶摔在地上,还将女店主打了一顿。情急之下,女店主拿起酒瓶防卫,结果男子伤了脑袋,二人被判互殴。事后,男子还起诉女店主索赔4万,女店主不服,官司打了5年,终于迎来转机。 根据视频显示,当晚男子踉跄进入饭店,刚巧碰到朋友,顺手拿起朋友桌上的酒瓶,用桌子边缘起瓶盖。 女店长却在旁出口阻拦,因心疼此动作会将桌角磕坏,让男子用开瓶器开,并递上起瓶器。 但醉酒男子却突然情绪激动起来,对着女店长大声嚷嚷,并将酒瓶怒摔在地上。 女店长见此,准备打电话报警,然而还没等打通电话,男子便破口大骂,随着情绪激动便对女店长挥拳相向。 男子三次挥拳,将女店长推倒向旁边桌子,女店长跌倒途中拿起桌上酒瓶开始反抗。 男子继续挥拳砸向女店长,并将女店长压制在地上。 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周围人将两人拉开。 女店长表示,由于事发突然,她全程都是懵的,听到儿子的声音,女店长一下子清醒起来。 店内一片狼藉,男子满脸是血,女店长身上多处擦伤。 当地民警第一时间赶到。根据现场冲突视频、询问当事人后,公安机关认定,醉酒男子寻衅滋事殴打女店长,被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女店长用啤酒瓶将男子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认为女店长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对女店长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 这一纸行政处罚,冲击了女店长对于是非对错的认知。 公安机关表示,虽然男子推她,但女店长也还手了,还手了就叫互殴。 因为没有时间与精力去深究,并且做生意也要和气生财,所以女店长接受了处罚。 但事情却并没有就此结束。 男子受伤致头皮血肿,左侧面部1cm皮肤疤痕,属轻微伤范畴。男子据此向女店长索赔4万元,否则就要上法院起诉她。 女店长难以接受,表示当时事发太快,她不确定男子的伤是否是自己拿啤酒瓶反击造成的。并且,女店长坚持认为,就算自己有错,也是男子有错在先。 2021年5月,女店长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女店长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认为,女店长用啤酒瓶殴打男子的被迫反击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故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得当。 对此,女店长仍不服,继续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2022年10月,山东省高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女店长的再审申请。 女店长没有放弃,在律师的建议下,女店长提出了监督申请。 这一次,对一个关键细节的认定,让案件性质发生了改变。 检察官注意到,在张女士的饭店内,靠墙装有铁质的暖气片。 根据视频,冲突发生时,男子将女店长压倒在地,虽然倒地的位置被阻挡无法看清,但两人的头部离暖气片很近,审理认为,不能排除刘某撞到暖气片,而导致面部受伤。 法医技术人员给出的意见是伤口的形态与啤酒瓶相比和暖气片可能更为吻合,所以这个事实认定有一定的疑点。 根据这一点,2025年5月,检察机关以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抗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件发生以后,依据事实与结果对事情做出判决。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对男子做出相关判罚。 其次,是公安机关认定的互殴。 《刑法》没有互殴罪,这一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互殴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主观故意方面,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不是一方具有防卫意图另一方为不法侵害。 二是行为表现上,双方都实施了殴打等加害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均主动出手攻击对方这就符合互殴的特征。 如果存在互殴情形,双方可能根据伤害结果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造成轻微伤,可能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如果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结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 因女店长对男子造成了轻微伤的结果,故而做出了相应处罚。 女店长几年的抗争无疑是不幸的,但同时也是幸运的,最终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可这其中的得失如何计算? 如果是遇到这种情况,是绝地反击还是走为上策呢?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2025-05-20 15:43·央视新闻)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