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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小伙与女友甜蜜恋爱同居,很快有了爱的结晶,之后热热闹闹办了婚礼,小伙家为

河南,一小伙与女友甜蜜恋爱同居,很快有了爱的结晶,之后热热闹闹办了婚礼,小伙家为此掏了26.6万彩礼和“三金”。不料,小两口还没来得及领结婚证,小伙就意外身亡。悲痛之余,女友一度答应留下腹中孩子,结果还是偷偷选择了终止妊娠。小伙父母得知消息后,愤而将儿子的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经过审理,法院的判决亮了。   据红星新闻8月3日报道,2023年初夏,林薇(化名)与陈阳化名)在朋友聚会相识,迅速坠入爱河。   2023年9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提前适应婚后生活。   2023年12月,林薇惊喜地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两家紧锣密鼓地筹备婚礼。   2024年3月,按照当地习俗,双方举办了热闹的婚礼,婚礼前,陈阳父母将26.6万元彩礼郑重交到林薇手中,还购置了价值2.6万余元的金项链、金手镯和金戒指。   然而,沉浸在幸福中的两人尚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2024年5月15日,新婚的甜蜜尚有余温,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夺走了陈阳的生命,喜烛尚未燃尽,这个家庭瞬间坠入深渊。   悲痛之余,陈阳父母向林薇提出了一个沉重请求,希望她留下腹中的孩子,而林薇的父母也都劝说女儿把孩子留下。   林薇起初同意会好好养胎,并生下孩子。   但是,2024年6月底,林薇不知道什么原因,在没有告知任何一方父母的情况下,独自前往医院终止了妊娠。   陈阳父母得知消息后,气坏了,将林薇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余15万元彩礼。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陈阳父母主张,我们倾尽积蓄支付高额彩礼是为儿子成家立业,如今儿子离世,儿媳终止妊娠,彩礼应当返还。   被告林薇对陈阳父母的说法不认可,认为彩礼用于筹备婚礼及共同生活开销,且与陈阳共同生活近8个月,怀孕及流产对其造成巨大身心伤害,不应在返还彩礼。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   林薇与陈阳虽举办婚礼并同居,但未履行法定登记程序,在法律上不构成夫妻关系。因此,缔结婚姻的条件未成就,彩礼给付的基础已丧失。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约8个月,部分彩礼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如婚礼筹备、日常开支等,退还彩礼多少,应考虑此客观消耗。   同时,林薇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又在陈阳去世后终止妊娠,此过程对女性生理、心理健康影响巨大,构成减轻返还责任的关键酌情因素。   不过,林薇嫁过去的时候,其家里人也同时提供了陪嫁,对于陪嫁物品的价值应当予以考虑,在返还彩礼中予以相应扣减,以平衡双方利益。   对于“三金”属贵重物品,通常视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因婚姻未缔结,原则上应返还,但案件中陈阳父母未单独主张,应该是已经折算入主张返还的彩礼中。   最终,一审法院林薇向陈阳父母返还12万元彩礼。   一审判决后,林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且林薇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有其他可以酌减返还彩礼的情节,遂驳回林薇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有人说,林薇本来答应了生下孩子,后面又终止妊娠,是否可以因此归责女方,要求其退还更多的彩礼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的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林薇作为女子,其有权独立决定是否生下孩子,而该等权利属于人格权益,不因其放弃权益而丧失,即便此前已经答应生下孩子,之后反悔,依然可以终止妊娠,不可据此认定其存在过错。   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判决并没有以林薇擅自终止妊娠而苛责,相反,判决中考虑了怀孕及流产本身对女方身心造成真实损害,继而酌定减少了返还彩礼金额。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