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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一男子开车转弯时,一辆电瓶车却迎面驶来,避让不及后,电瓶车连人带车摔倒

湖北武汉,一男子开车转弯时,一辆电瓶车却迎面驶来,避让不及后,电瓶车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因为没有发生任何的接触,事发后双方就一起去了交警队处理此事,结果,开车男子却被认定了同等责任,不过,开车男子似乎认为这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可是网友却不干了。 行车记录仪显示,一辆汽车正在路口左转弯,此时一辆电瓶车动道路右前方突然驶来,这时候,汽车直接刹停了等待原地,而电瓶车因大力刹车导致了车辆失控,车和人双双倒地。 事发后,交警出具了认定书,认定书载明,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以及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由此认定电瓶车车主同等责任。 汽车驾驶员表示,想争取过次责但是没有成功,因为保险全赔,摔倒医疗费2500,误工费1500,眼镜500一共4500,这算不算是各打五十大板。 事发后有网友调侃,我准备辞职创业了,这是一个市场潜力巨大的行业,投资少回报大,仅需一辆自行车加防护装备就行,工作自由,目标客户群体广泛,预计一年后可以换一套大房子。 还有网友表示,汽车驾驶员已经放慢了速度,是电瓶车车主急刹车造成的此次事故。在这起事故中,应该问电瓶车驾驶员是否有驾驶执照,电瓶车经过十字路口时,应该走斑马线,同时电瓶车驾驶员也没有佩戴头盔,电瓶车通过路口时明显地面有积水,车速过快,电瓶车采取紧急制动导致的这起事故,是驾驶员未完全观察路面情况而造成的。如果在严厉些,本次事故是电瓶车违章在先造成的,与机动车无任何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事实上,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车辆虽然与行人未直接接触,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毕竟,车子是左转弯,而电瓶车是直行,因此,从避让的角度来说,汽车也是有义务对直行车辆进行避让的。 当然,如果汽车一方对事故责任划分不认可,其实是有救济途径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也就是说,是可以通过复核程序,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当再次复核之后,无论事故责任有没有改变,那么,这都是最后的认定了。 其实,无接触事故确实让人很难以理解,都没有碰撞,凭什么要赔偿?这其实是需要综合考虑的,比如车辆对周围环境是否构成危险,如果车子是直行,电瓶车横穿马路时发现有车子,从而进行的紧急避让导致自己受伤的,那么,这时车子自然也无过错。 总之,由于机动车是属于强势一方,在驾驶中,还是谨慎小心为好。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