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拿着金属探测仪来到一干枯的水库边寻宝,结果还真的找到了一陶瓷罐子,罐子里藏着39件首饰,于是,男子将这些首饰以20万的价格卖了出去,结果男子却因此被判了5年,20万不仅罚没了,而且还罚了3万元,网友表示,天上掉下的馅饼你也接不住。
刘某看到网上有人拿着金属探测仪到处寻宝,于是自己也买了一个探测仪,起初他来到荒地探寻,结果只搜寻到一些破铁,看到村里的水库干枯了,刘某想着水库里说不定能有宝藏,于是便拿着探测仪去寻宝了。
果然,在一处淤泥里,刘某找到一个陶瓷罐,罐子里还有39件首饰,用水冲干净后刘某发现,这些首饰看起来不错,于是便将其带了回去。
因为之前认识一个古玩市场的朋友沈某,在沈某的帮助下,刘某将这些首饰以20万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沈某因此还拿了1.88万的好处费。
可是,纸终究是保不住火的,最终还是案发了,刘某被抓获归案后,沈某也选择了投案自首,最终,刘某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5年,沈某也因此判了3年。
事发后,网友表示,买的不说,卖的也不说,这件事情是怎么知道的?
有网友就表示,谁能做到守口如瓶,而且这个刘某也是一夜暴富,自己可能酒后吹牛说了,这个东西放家里十几年后,就说是祖传的,谁还能质疑。
也有网友表示,我是正常挖的,算是捡的,这是没有人要的,我捡到了卖了怎么还犯法了?
实际上,根据《文物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倒卖三级文物的;(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不仅倒卖二级文物,而且数额在20万,无论那一条,刘某的行为都符合倒卖文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
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就不难理解为何刘某获刑5年了,可是,有人觉得,既然是挖的,捡的,原则上就是我的,我卖了为什么还违法?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所有埋藏在中国土地、河流和海域内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而对于找不到主人的物品,通常称之为无主物,比如丢失的物品,或是扔掉的物品,对于扔掉的物品,捡到的人就能成为它的主人,这就是“先占”。
而对于丢失的物品,原则上也是要返还丢失人的,或者是交给警方处理,在公告之后依然没有人招领,那么就属于国家,所以,就算这些物品是藏在你家农田里,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你或者是你的前辈埋进去的,原则上挖出来就是国家的,而不是你的个人物品,因此,如果将其卖掉,原则上就成立犯罪。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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