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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微信转账备注不明12万元要不回来!法官这么说……

泉州晚报社·泉州通客户端7月31日讯(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吴水保通讯员尤燕玲王清清)微信转账快捷便利,如果涉及转账借款纠纷,“备注”就成为关键证据。晋江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在27次微信转账时“备注不明”,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最终输掉官司。

据原告宋某起诉,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其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27次,共计12万多元,因此要求何某返还欠款12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经查,宋某在转账时未备注“借款”,且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借条。诉讼过程中,宋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27次转账系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微信及银行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原告宋某与被告何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因原告宋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判定宋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微信转账交易便利,现实中不少关系较好的朋友、亲人之间,通过微信转账进行借贷,但其不同于传统借贷。传统借贷多以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凭证无法单独作为债权凭证,需要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法官提醒,不少当事人在出借款项时碍于面子或法律意识不强,未及时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条,亦未在转账时备注款项为借款,甚至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无明确转账款项为借款,导致最后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此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若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借钱给对方,务必备注好钱款的性质,还可以在沟通中确定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数额等,以减少后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