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小文遇到这样一件事情。
2020年5月,小文在疫情期间向朋友小武订购一批口罩及制作口罩的机器,由于没法出门,所以二人就通过微信、电话等确定了合同条款,小文依照口头合同约定,向小武转账人民币45万元。
但是,小文在转账后,却迟迟没有收到口罩、机器设备等,询问小武,又是各种推脱,后来干脆电话也不怎么接了。
反复拉扯一两个月毫无进展,小文一气之下,就以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受理斌调查后,发现小武其实也是一个“中间商”,小武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名叫“人间正道”的网友,“人间正道”声称能以40万元的价格向小武供应小文求购的口罩和机器设备,但是差价5万元要等全额收到货款并发货开票后,再以业务费形式转给小武。
所以,小武在收到小文支付的货款后,当天就将45万元全额转给了“人间正道”,“人间正道”收到45万元后就将小武拉黑。
小武发现自己受骗上当后,无法面对小文,在推诿几天后也只能拒接小文的电话。
警方继续侦查发现,“人间正道”系境外注册账号,45万元也已经在多次转账后提现,无法追回。
根据调查的情况,警方无法将小武列为诈骗嫌疑人,也不具备抓捕真正的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能力,甚至连真正的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都无法确认。
从2020年开始,尽管刑事案件还立着,但已经没有侦查工作可以继续。
就这样一直过了四年,刑事案件毫无进展。
2024年5月,小文心想,既然刑事案件无法侦破,小武也证明不是诈骗,要不就去人民法院起诉小武未履行合同,要求其返还45万元。
人民法院收到小文的诉状,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对此案刑事立案后,就以“先刑后民”为由驳回了小文的起诉。
小文心中气恼,找到公安机关:“既然你们没有能力破案,长期挂案还影响我民事诉讼,这个案我不报了,我要求撤案”。
公安机关的回复可想而知,“刑事立案不是你想立就立,想撤就撤,公安机关既然发现其中有涉嫌犯罪的事实,撤案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至此,小文陷入了“死循环”。
刑事案件虽然立着,但是根本办不下去,也没法撤案。
民事案件因为刑事案件立着,也不再让小文立案。
刑事案件不让撤,民事案件立不了。
小文似乎没有任何办法来追索他的损失。
小文跟我说了这个故事以后,就像祥林嫂一样喃喃道:“我真傻,真的......”
我在听小文讲了这个故事以后,也在考虑,现在这个情况该怎么破局?
以下是我的思路。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应该根据侦查的事实,以“有犯罪事实发生,但非小武实施”, 对小武做出终止侦查决定,并向小武出具终止侦查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