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佳安贸易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港口经营,于近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港口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依法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件信息如下:
原证书编号:(粤潮)港经证(0026)号
原有效期起止日:2023年2月21日-2026年2月21日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