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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宅分户验收,不合格必须整改!

7月22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我省印发《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在单位(子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对每户及相关公共部位结构外观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查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按照《办法》规定,分户验收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为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安排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安排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主体结构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

按照规定,分户验收实施前应分别具备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及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其中,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户内的混凝土、砌体工程等结构外观质量。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户内及公共部位的装饰装修、水电安装质量、户内空间尺寸等。

《办法》要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分户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逐楼逐户逐间进行查验、测量,如实做好记录,并签认分户验收结论。对发现的质量缺陷、户内空间尺寸偏差等问题,由建设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鼓励建设单位组织已网签的业主对本户住宅进行查验。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各阶段分户验收合格后进行监督核查。核查分户验收方案,抽查分户验收记录、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不得低于总户数的20%;对照责任主体验收记录逐项进行实体质量比对性复核,抽查数量不低于总户数的3%且不少于3户。

分户验收过程中,资料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问题的、实体质量比对性复核存在不合格项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的,主管部门资料核查和实体质量比对性复核比例扩大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