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因为结婚的事情,和父母闹翻,一气之下写了一份申明,说要放弃继承父母和他共有的两套房产,价值1000多万。几年后,男子为了给儿子买学区房,又反悔了,准备卖掉房子,没等父母同意,他便闹上法庭。法庭上,男子竟理直气壮表示:自己被逼无奈才签下协议,不能算数! 7月15日,闽南网报道了一起父亲与儿子间的财产纠纷,本是血浓于水的骨肉至亲,却因为钱闹得不可开交,令人唏嘘。 张某是张大爷和老伴唯一的儿子,为了儿子长大成才,两个人倾注了几乎全部的彩礼和精力。 张某大学毕业后,和妻子到北京安了家,两人都有着稳定的工作和不错的收入,还育有一个可爱的儿子小张。 按说这样的生活,本应是和和美美、让人羡慕的,可张某和父母之间却长期有着家庭矛盾。 原来,老两口对张某当初择偶的事儿一直不太满意,在他们老一辈的观念里,总觉得儿媳周某有些地方不合心意,这个心结就像一颗刺,扎在两代人之间。 随着时间推移,隔阂越来越深,误会也越来越多。 2017年的时候,张某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给张大爷出具了一份申请。申请里写得明明白白,要是他和周某结婚,那就自动放弃2套由父母出资,登记在父母和自己名下的房产所有权,价值1000多万。 当时老两口看到这份申请,心里既无奈又有些失望,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儿子会以这样的方式来处理房产的事儿。 2024年3月,小张到了快上学的年纪,张某一心想给儿子换个学区房,让孩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 但是,手头资金有限,所以他就打算把家里的房卖了。 他在家庭微信群里发了消息,跟父母说了自己的想法,可等了好久,父母那边一点回应都没有。 到了8月,张某实在等不及了,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要求分割那套涉案房屋。 他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表示,父母退休金不少,名下还有好几套房子,生活相当富足,作为长辈,应当帮衬一下后代。 现在他自己已经结婚生子,也独立分户了,所以有权分割房子,然后用卖房的钱给儿子在北京买学区房。 他还一口咬定,当年自己向父母出具放弃房产的申明是被逼迫的,那内容根本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该算无效。 张大爷和老伴听着儿子的话,心里那叫一个五味杂陈,满是失望。 他们觉得,儿子都这么大的人了,应该靠自己的努力去提高和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而不是总想着从父母这儿要东西。 而且,他们认为儿子当初出具那份申明是自愿的,合法有效,自己完全有权收回张某名下的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张某作为房产共有人,是否有权在未与父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共有基础丧失或存在重大理由为由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张某主张其已独立分户,与父母共有房产的基础已丧失。 但根据案件事实,张某与父母共有房产的基础是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这一共有关系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支持,而非单纯的同户居住。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虽已结婚生子,但并未因分户导致与父母在财产上的关联完全断绝;且张某与父母的主要矛盾源于择偶不满和房产分配,并非因共有关系本身无法维持。 张某夫妇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完全具备通过自身努力为儿子提供基础教育的经济能力;学区房属于改善型需求,而非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条件。 因此,买学区房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理由。 如果张某无法证明申明系受胁迫签订,则该申明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张某要求分割房屋的主要原因就是想用卖房的钱给儿子换学区房,让孩子能有更好的教育资源。 可张某夫妇现在工作稳定,收入也相当可观,完全具备为儿子买学区房,提供良好教育的条件。 买学区房这事儿,得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来,不能盲目跟风,而且这也不是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条件。 所以,张某主张自己有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