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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一点不假,朋友圈内并不都是朋友,不是你想发啥就发啥。 2018年9月2

祸从口出一点不假,朋友圈内并不都是朋友,不是你想发啥就发啥。 2018年9月27日,在北京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徐女士,可能闻不了办公室的烟味,就发朋友圈泄愤: “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 很快公司领导看到了,直接搬出员工手册: 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殴打他人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是丙类过失,扣发绩效工资的30%,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0月8日,公司辞退徐女士,理由:她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丙类过失的规定,已经构成严重违纪 可想而知,徐女士自然不服气,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仲裁委不给支持。 徐小娇很愤怒,就诉至法院,声称自己因制止领导吸烟被辞退,公司未惩处吸烟者反而处理自己,存在过错。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9881.61元。 然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徐女士再次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对其进行劝阻亦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徐女士在朋友圈所发表的言论属于辱骂他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以说这起“朋友圈辱骂吸烟领导被辞退索赔被驳”的案件,很快引发轩然大波。 表面看这是员工与公司的劳动纠纷,实则涉及职场维权边界、网络言论责任、企业管理义务等多重社会议题。 那么如何看待这件事? 其实从法院判决来看,确实具有合理性: 首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备制度与法律依据。 因为 公司《员工手册》明确将“辱骂、诽谤、威胁他人”列为丙类过失(可即时解雇),且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既然徐女士入职时签署认可手册,即承诺遵守制度。 那么再看她在朋友圈发的言论,俨然已超出合理批评范围,构成辱骂,符合解雇条件。 所以说法院认定解除合法,维护了企业依规管理的权利。 其次,维权手段与目的的失衡导致正当性丧失。 虽然徐女士出发点是好的,主张吸烟危害健康、而公司也未履行控烟义务,但要知道,目的正当不意味着手段无边界。 因为朋友圈是半公开场域,实名诅咒已对他人人格权构成侵害,更可能破坏团队信任。而维权应通过投诉、举报等合法途径,而非以辱骂替代理性沟通。 所以有许多类似案例中,员工因朋友圈攻击同事被辞退亦获法院支持,这说明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需承担社会责任。 其实徐女士蛮可以向卫生部门举报吸烟行为; 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劳动条件危害健康”为由解除合同并索赔。 不过,通过这个案例,也可得知,其实本案核心矛盾是公司对领导吸烟行为的纵容。 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企业需划定禁烟区、履行监管责任。若公司及时处理吸烟问题,可避免员工激进行为。 总而言之,愤怒的正义需要合情合理合法,而不是口无遮拦碰触法律禁忌。 大家还是慎用社交媒体:朋友圈等“熟人网络”易引发次生纠纷,批评建议需避免人身攻击。 希望大家以此为戒! 信源:钱江晚报—2025—7—18

评论列表

长空无云
长空无云 2
2025-07-19 09:44
小仙女把辱骂诽谤当真理[无奈吐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