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46岁男子得知妻子与26岁小伙发生不正当关系,还给对方花了8万元,一气之下将小伙告上法庭,要求小伙还钱。怎料,法院审理后,仅判决小伙返还6611元。咋回事? 据潇湘晨报2025年7月16日报道。46岁男子周某声称,比自己小20岁的小伙李某与自己妻子马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且接受自己妻子马某的转账、礼物以及直播打赏,共计8.5万余元。 周某认为,李某与自己妻子马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接受自己妻子马某的赠与,侵害了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同时还表示,自己妻子马某有残联发的残疾证,为精神残疾二级,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要求李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面对周某的控诉,李某辩称:第一、自己并不知道周某的妻子马某已婚,是在与马某各自在各自的包房内唱歌时,经朋友介绍相识的,当时马某喝多了,转给自己1216元,让自己帮其结账。之后,马某让朋友多次邀请自己出来玩,自己一再拒绝后才答应。 马某跟自己说,刚跟健身教练刘某失恋,受伤害了,而且给刘某花了很多教练费,并且给刘某买车花费5万。自己才与马某建立恋爱关系,直至无意间得知马某有家庭,向马某提出分手,但马某不同意。 第二、与马某交往的整个过程中,自己没有发现周某的妻子马某存在任何精神异常,也一直不知道周某的妻子马某有残疾人证。 同时自己在被周某起诉后,曾就此事追问过周某的妻子马某,马某表示自己没有精神病,残疾证是其母亲托人给办理的。 此外,抖音打赏需要经过充值、刷礼物等一系列繁琐的步骤,如果马某真的精神残疾,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无法完成多次打赏。 不能仅以马某有残疾人证,就认定马某精神存在残疾,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抖音打赏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不应该视为赠与。自己与马某之间的正常消费也已经消费完毕,不涉及谁返还予谁的义务。 至于单纯的转账行为,即便是马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系马某自愿赠与,也仅能返还李某一半。 法院怎么判?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或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 马某婚内与李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李某,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侵犯了周某作为丈夫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李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马某与李某之间共同消费支出区别于单纯的转账赠与。直播平台使用虚拟道具打赏,从而获得精神满足,也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另外,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具体到本案,法院通过双方的质证举证查明2021年7月17日,周某与马某登记结婚。2024年1至2024年2月期间,马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转账,转账金额500元至10938元不等,共计14438元。2024年4月到9月,李某分多次转给马某7827元。 马某在与李某交往期间,与李某吃饭、KTV、住宿、宾馆消费48084元。 另有几笔马某的银行流水,虽然周某称是马某为李某购买衣服、鞋子、手机、戒指等赠与支出以及打赏,但是仅有银行流水支出情况,无购买记录亦或是购买发票、以及打赏记录等证据证实。 故,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应返还的金额为双方转账的差额部分,即14438元减去7827元,最终判决李某限期返还给周某6611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