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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可以要求“父偿”吗?法官说法→

儿子欠了钱,父亲有还款义务吗?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案件开展强制执行时,被申请执行人因无钱可还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最终,其父亲出于亲情替子还债。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子债父偿”或“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拒绝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不能要求“子债父偿”。

2024年,金某隐瞒无驾驶证事实,请求袁某帮忙租赁车辆。结果,金某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袁某被迫先行承担维修费用后,将金某诉至法院,请求由金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密云法院判决金某赔偿袁某6.2万元。判决生效后,因金某未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金某虽已成年,但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名下无财产。金某称自己“刚成年,就是没有钱还”,导致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僵局。为妥善化解矛盾,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并联系金某家属,组织双方到庭调解。最终,在法官耐心劝解及释法明理下,金某父亲提出其先替其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则由自己作为担保人,由金某按月偿还,并承诺在年底一次性支付清。

本案法官表示,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后果。从法律角度来说,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子女欠债,债权人原则上不能向其父母追偿,反之亦然。此时,依据的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本案中,金某与其父母是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对金某的债务,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子债父偿”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金某拒绝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不能要求金某的父母“父偿子债”。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的财产在没有法定情形及案外人自愿代替偿还债务等情形下不能被强制执行。

法官表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确实会存在“子债父偿”的情形。如果子女未成年,父母作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有代替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还有一种情况是,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将借款、债务款与家人一同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的,那么该成年子女的债务属于为家庭欠债,其父母有偿还的责任。第三种情况是子女去世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若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继承子女的遗产后,需要在遗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