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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一女子逛夜市,竟然在卖刮刮乐的摊位,刮出100万大奖,可把她乐坏了,没

安徽淮北,一女子逛夜市,竟然在卖刮刮乐的摊位,刮出100万大奖,可把她乐坏了,没想到摊主突然变脸,直接从女子手里夺走彩票据为己有:你刮前没付款,这奖金不是你的。女子当然不干,跟摊主大吵起来,眼瞅着要打起来了,路人直接报了警,结局让人摸不着头脑。

7月7日,据法治进行时报道,一女子闲来无事,去逛夜市。

她信步来到一卖刮刮乐彩票的摊位钱,就决定碰碰运气。

当然,女子没想到会中奖,这玩意概率那么低,她的运气也没有多好,但中与不中,贵在参与,她也就是图个乐呵。

人生总是要有点梦想呀,万一实现了呢?

所以,女子蹲下身来,花钱买了6张彩票,可刮完一看,无一例外全是“谢谢参与”。

也许是女子没尽兴,也许是她不甘心,竟然又买了几张开始刮奖。

但后买的,女子没有付钱,在她看来,刮完再付钱也是可以的。

可她哪里知道,她的这个举动,直接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让她眼瞅着中了大奖,却无法收入囊中。

也不知道女子的手气怎么那么好,她竟然中了100万大奖。

当她确认了数字后,那种惊喜让她无法自持,竟然开心的手舞足蹈,这幸福来的太突然了,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一夜暴富吗?

可就在女子欣喜若狂时,突然,摊主一把从她手里抢走彩票,女子顿时懵圈,不知道摊主是啥意思?

摊主告诉女子,这张彩票女子还没付款,所以,不属于女子。

女子一听暴跳如雷,在她看来,老板这是不讲诚信,先给钱再刮奖,和先刮奖再给钱是一样的。

老板一定是看她中奖了,眼红的很,就找个借口,想把100万奖金据为己有。

按老板的说法,如果没有中奖,所刮的彩票是不是就不用付钱了?这个老板太差劲了。

两个人当街吵了起来,吵得面红耳赤,剑拔弩张,眼瞅着要打起来了,热心的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来了后,摊主还强词夺理,说他没说彩票不给女子,民警说那就赶紧给她兑奖,她还要交税的。

据说,最后两个人打成了协议,但具体什么结果,没有透露,我们吃瓜群众看了个寂寞。

有人一语道破:因为现在好少人买彩票,就叫你先刮彩票,后付款,没中也付款,如果中了卖彩票就说没付款。

还有人说了自己的遭遇:那时候去财务领工资,要先签字后领,签完等了半天就问财务要工资,财务说签了的都是领了的。

如果没得奖,刮完后给老板钱,老板必定乐呵呵的,又做了一笔生意,彩票应当给刮票的人,中与不中刮票的人都会给钱。

吃饭是先付钱再吃,还是先吃在付!都是可以的!总不能老板把饭端上来了,吃一半发现有老鼠屎,就因为没付钱,老板就可以赖吧?

财不可外露,刮中100万不要声张,默默去把钱付掉,隔天再去领奖就不会有分歧了。

那个老板一点儿格局都没有。刮过彩票人都知道,我只要前面刮出了中奖了,都可以一直刮。可以拿中奖的彩票来抵扣金额。

有人持不同看法,没付钱,说明不是你的,没完成交易,没毛病。

这跟卖槟榔一样的道理,先给钱还是先开袋子,为啥槟榔中了没给钱不行,这个中了没给钱评论一边倒?

没有先付钱不算数,除非熟人,彩票店先刮后付款的多的很这样人,基本都是彩民,路边这种现在就有扯皮的理由了,看怎么公正解决吧。

老板贪心了,你既然给票,就是默许顾客可以先刮!

《民法典》第626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女子与摊主形成买卖彩票的合同关系。

根据交易习惯,彩票买卖通常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为惯例,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先刮后付”的默示约定。

如果交易时双方未明确付款时间,需结合交易习惯或双方行为判断合同履行方式。

女子没付款但已刮开彩票,是否已完成合同的交付?如果双方默认“先刮后付”,则彩票所有权已转移至女子,付款仅为后续义务;如果默认“先付后刮”,则摊主有权在未收款时拒绝交付彩票或主张合同未成立。

即使女子没付款,根据《民法典》第626条,摊主仅能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如追讨彩票成本,但无权单方剥夺已交付彩票的归属权。抢夺彩票行为涉嫌侵害女子财产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摊主在没事先声明“先付款后刮奖”的情况下允许女子刮奖,事后以没付款为由争夺彩票,违反诚信原则:

如果没中奖,摊主不会主张彩票无效;中奖后却否认交易合法性,属恶意利用规则漏洞谋利。

该行为可能引发公众对彩票交易规则的信任危机,损害市场秩序。

女子在没付款时刮奖虽存在瑕疵,但未隐瞒中奖结果,事后亦未逃避付款义务,如协商补款,符合诚信原则的补救要求。而摊主拒绝协商、暴力抢夺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

信源:法治进行时202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