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重庆,8岁女孩回外婆家过暑假,期间被邻居带到长江游泳结果不幸溺亡。
女孩家属控诉邻居声称,全家都跟邻居不熟,邻居带走女孩时没有征得任何大人的同意,女孩也根本不会游泳。
事发前,邻居主要照顾自己的两个孩子,给了女孩一个游泳圈、跟屁虫。
事发时女孩离邻居一家三口有一段距离,邻居曾朝女孩所在的方向游了一段,但看不出来是否尽力,仅一分钟后,便自己爬上附近的一艘趸船。
事发后,邻居在一旁看热闹,还说是帮忙救人的。
认为邻居对女孩的死亡负有很大的责任,还表示邻居一直回避此事,连丧葬费也不愿意出,目前,已经做好起诉邻居的准备。
该事一经爆料,顿时引起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自己的孩子都不应该带去长江游泳,更何况还带上别人家的孩子,真不知道是咋想的!
有网友表示,邻居只是好心,也只是因为一时疏忽最终办了坏事!
但也有网友表示,这事细思极恐,就算是说邻居过失致人死亡、甚至谋杀女孩也不会过!
目前,当地警方回应,正在协调处理此事。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发生这样的事情,邻居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如果邻居带女孩到长江游泳本就不怀好意,意欲谋害女孩,则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种情况下,涉事邻居难逃的严惩!
而据女孩家属称,女孩是回外婆家过暑假,在楼下与邻居的2个孩子玩耍时,被邻居带走,邻居与女孩一家也无冤无仇。这种情况下,邻居故意谋害女孩的可能并不大,大概率如部分网友推测只是好心办了坏事。
应当注意的是好心办坏事并不是不用承担责任。
邻居未经女孩的父母的同意,将女孩带走,本就有错。基于将女孩带走这一先行行为,也产生了承担照顾女孩、避免女孩受到伤害的义务。
邻居明知女孩不会游泳,在带女孩游泳时,更应当多加关注女孩,但在过程中,却让女孩远离自己,独自玩耍,以致在意外发生时,错失了挽回悲剧的机会,至少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第232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种情况下,邻居同样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追责。
还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管是哪种情况,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属于过错。邻居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且与女孩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当然,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民法典》第288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如果涉事邻居确实是好心办了坏事,也不能过于苛责涉事邻居。在追究涉事邻居的责任时,应当酌情从轻、减轻。
但是不管怎么样,本案都再次提醒大家,做好事也要有法律风险意识!而不是因为做了好事就可以有法不依不承担法律责任!
也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叮嘱好自家的孩子,未经允许,不能和别人外出游玩,尤其是游泳这类具有危险性的项目。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