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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江,一12岁男孩被男子埋伏袭击杀害,倒在母亲怀中,而凶手正是母亲刚离婚的第

湖南桃江,一12岁男孩被男子埋伏袭击杀害,倒在母亲怀中,而凶手正是母亲刚离婚的第三任丈夫,作案后当场自杀,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痛心的是,母亲透露,案发前6天内,其曾4次拨打110报警,哭诉前夫对其纠缠不清,甚至死亡威胁,警方却未采取强制措施。男孩生父手捧通知书找到警方,希望为儿子讨个说法。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据新法治报于7月2日报道,2025年5月13日7时许,湖南省桃江县某小区发生一起恶性案件。   43岁的芳芳(化名)送12岁儿子健健(化名)上学时,在楼道突遭前夫吴某某(化名,54岁)持菜刀袭击。   据芳芳回忆,芳芳当时身中数刀倒地,健健被吴某某追砍致死。吴某某行凶后当场自杀身亡。   案发当日她刚打开家门,埋伏在楼道的吴某某便持刀冲出。她试图关门保护儿子,但吴某某以“吃早餐”为由纠缠,随即行凶。   邻居通过猫眼目睹芳芳倒地后报警,警方抵达时健健已死亡,吴某某无生命体征。   芳芳还透露了更多细节:   健健生父罗书(化名,57岁)是芳芳的第二任丈夫,两人2013年3月26日结婚,2022年4月12日协议离婚。   芳芳与吴某某于2022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24年4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芳芳支付吴某某7万元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吴某某持续纠缠芳芳。通话记录显示,案发前6日内,分别是5月7日、10日、11日、12日,芳芳曾4次拨打110报警,但未有效阻止悲剧发生。   案发后,警方向报警邻居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嫌疑人吴某某已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健健生父罗书多次要求警方披露案情未果,表示将“为儿子讨说法”。   7月1日,警方回应称,正对芳芳案发前多次报警的处置情况复盘核查。   对此,有网友说,不予立案是程序正确,但前期处置是重大过错。如果第一次报警就对吴某某强制隔离,孩子现在该小学毕业了,何况还是4次报警记录。   也有网友说,三婚闪离、多次报警却仍住原小区,芳芳真的尽到保护孩子的责任了吗?悲剧不是突然发生的,是无数疏忽堆成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芳芳、警方以及吴某某等人的行为呢?     1、芳芳称案发前曾4次报警但未作出合理处置,接警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保护义务?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报警负有及时干预、调查取证、协助避险等义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芳芳自称案发前多次报警反映前夫纠缠不清、威胁,但是否有告诉警方正在遭受家暴的情形不详。如果有报案说是家暴,那警方应当出警及时制止相应行为。   但是,如芳芳只是说被前夫纠缠,但没有表达受到暴力伤害,且随时可能危机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警方是否一定要出警,则需要充分评估风险,并对是否有必要现场处置措施进行合理判断。   芳芳如认为警方存在失职行为,继而导致儿子被前夫杀害的后果,则需要证明若警方及时干预即可避免惨案,但显然很难举证证明其中因果关系存在。   警方对报案未处理事宜已经启动自查,一旦查实存在未及时出警的情况,则构成程序瑕疵,结合该规则,可能面临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尚未刑事立案前,警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   现行法未明确要求对死者涉案的“案中案”,如警方不作为等行为进行立案关联审查,警方在明确知道行凶人员吴某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一般就不会再启动立案侦查了。   但是,警方将《不予立案通知书》仅送达报警邻居,未第一时间主动告知直接被害人亲属,如健健生父罗书或生母芳芳。   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警方应当向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二) 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   具体到本案,警方未第一时间告知受害人家属关于立案等相关情况,或涉嫌存在程序瑕疵。   3、芳芳等家属能否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吴某某杀害了健健,芳芳及罗书作为健健生父母,有权利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虽然吴某某自杀,但如其有遗产,则芳芳等家属仍可以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