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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孽!上海,一78岁阿姨要置换房子,先把141平的卖了,再买一套小的,这样一来,

作孽!上海,一78岁阿姨要置换房子,先把141平的卖了,再买一套小的,这样一来,手上就能多一点养老的钱,阿姨找到中介,签了委托协议,中介立刻给她推荐新房,116平,总价560万元,5个中介围住阿姨,连唬带骗,忽悠阿姨付了定金10万,钱不够时,带阿姨找朋友借,阿姨稀里糊涂,2小时内签了3份合同,可老房卖不出去,没钱支付房钱,中介要她赔偿违约金100万,阿姨急火攻心,扑通一声倒下心梗了。 2025年6月30日,据新民晚报报道,一对老夫妻要置换房产,却被黑中介骗了。 应阿姨已经78岁,老伴79岁,老俩口在7年之前,买了一套141.01平的房子。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俩人感到体力不济,夫妻俩商量了一下,不如把房子卖了,换成一套小的面积,这样一来,也能多出来点养老钱。 2024年11月29日,夫妻俩找到中介,委托中介把房子卖了,并和这家中介签订了《房屋独家委托协议》。 协议里承诺,中介会在2025年3月31前把房子卖掉。 应阿姨满怀信任,没有向中介收任何押金,她告诉中介,卖房子就是为了换成一套小点的房子。 谁知没过几天,中介就告诉阿姨,他们找到一套优质房源,邀请他们先去看看。 应阿姨告诉中介,他们得先卖了老房子,才能再买新房,他们手里没钱,就是看了,也无法购买。 可中介告诉阿姨,你把老房子卖了,户口咋办?还不是得再买小房子把户口落上。 再说了,小房子买好,就可以往里搬一些杂物,应阿姨一听,是这么回事。 小房子是两室一厅,带有电梯,面积116平,一共560万元。 应阿姨和老伴去看房子,瞬间围上来一群中介,他们年纪轻轻,能言善辩,围着应阿姨夫妻连哄带骗。 中介不断的催促: 这价格难得,马上下定金吧,如果不定,很快就会被人抢走。 他们围住老两口,不断的忽悠,巧舌如簧,极力的催促。 到了11点多,有个曾总监说: 阿姨,抢这套房子的人真的很多。 曾总监又说,定金10万,你们可以先付5万,把房子锁定,这样一来,别人就抢不走了。 应阿姨的老伴方老伯摇了摇头,老房子没卖,我们没那么多现金。 中介立马凑了上来: 我可以先借给你1万,其他的钱,找朋友去借! 方老伯脑子一热,立马就向朋友借钱,他和朋友说好,由一名中介骑电动车去朋友家取了5万。 之后,中介带着他们回到门店,2小时内,签了三份合同。 这三份合同分别是《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补偿协议》。 夫妻俩交了5万,拿到收据,2024年12月7日,夫妻俩又支付了定金5万。 可是,一直到2025年3月31日,大房子还是卖不出去,应阿姨着急,想去找别家中介。 谁知之前的中介告诉他们,房子已经网签过了,由于老房子没卖,这套房子属于是二套房了。 这时,卖小房子的上家要他们履约,要么支付560万将房子买下,如果不买,就要违约金100万元。 中介表示,既然合同已签,560万必须在10月之前支付完毕。 可老房子没卖,哪来的钱再买?应阿姨眼前一黑,扑通一声倒在了地上。 救护车赶来,将阿姨送到医院,好在抢救及时,终于醒转回来。 阿姨被诊断为“心梗三项,需留院观察”,经过一番救治,阿姨的病情稳定下来。 百万违约金令她无力承受,560万房款更拿不出来。 之后她多次被家人带到医院治疗,身体逐渐衰弱下来。 儿子方先生找到中介,想和中介协商解决,可他的要求被一一拒绝。 2025年6月13日,房产客服打来电话,问方先生究竟想如何解决。 方先生表示,他可以承担20万元定金损失,客服表示,6月16日会给他反馈,可这个反馈,没有等来。 2025年6月15日,方先生给上家发去解约函,可上家拒绝。 上家告诉方先生,房屋目前是抵押状态,产权50年,可居间合同上压根没写这些。 签合同时,中介也没有告诉老人,这是网签合同。 并且,老人本要先卖后买,可中介却先买再卖,使房子成了二套房,这样一来,首套房优惠就不能享受。 更可怕的是,再卖大房子时,个人所得税会增加不少,这不就是妥妥的坑骗老年人吗?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隐瞒了房屋抵押的事实,未告知房屋产权年限等关键信息。 中介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无权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对应阿姨夫妇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介利用老年人信息弱势,通过高压营销等手段,使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应阿姨夫妇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 新民晚报 202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