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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管化解监护权之争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一笔大额财产,亲属间争相担任监护人,如何处理监护人与资金监管之间的冲突与隐患,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6月12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月湖法院)审结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判决由章某兰、周某豪对被监护人周某财共同监护,第三人周某林、周某才对被监护人周某财名下拆迁款30万元中的10万元共同监管。

该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判决第三人对监护人财产进行监管的监护权纠纷案件。

被监护人周某财今年60岁,因智力残疾、无子女,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去世后,因房屋拆迁,周某财即将分配到拆迁款30万元,但其对财产保护能力明显不足,存在财产被侵占挪用的风险。

因相关亲属担心对方在侵占拆迁款后不会照顾周某财,章某兰、周某豪、周某英就谁担任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30万元拆迁款是周某财日后安身立命之本,财产保管问题才是该案症结所在,这笔财产该交由谁监管才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承办法官先后尝试通过由社区监管或到银行开具联名账户等方式来对财产进行监管,但因财务规定、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均未能得以实现。

如何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承办法官陷入了沉思,在翻看大量卷宗后发现,周某林作为家族长辈一直关心此纠纷。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周某林出面,通过“背靠背调解、面对面解决”的模式,从亲情和习俗角度出发进行协调。

最终,各方一致同意由章某兰、周某豪共同监护,由周某林和周某才共同监督保管周某财的10万元钱款,其余20万元由监护人用于被监护人周某财日常生活所需。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财产利益相冲突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东华理工大学法学博士后、副教授文竹指出,月湖法院创新推出第三人财产监管模式,由独立第三方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专项监管,这一举措既有效避免了监护人因利益争夺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也是对被监护人财产保护模式的突破性探索,对完善监护制度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