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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一男子去多个汽车租赁公司,租了10几辆保时捷卡宴,帕拉梅拉,埃尔法…价

浙江湖州,一男子去多个汽车租赁公司,租了10几辆保时捷卡宴,帕拉梅拉,埃尔法…价值1000多万的豪车,开上高速,他就把GPS定位屏蔽器一插,然后让车主找不到,把所有车停在一隐蔽的车库里,10几个车主彻底慌神了,因为男子在租车界很有名气,所以他都没行驶证,也没交押金,就让他直接把车开走了,最终的结局,让人万万没想到。 6月28日,1818黄金眼报道了忻先生的遭遇,让人为他和10几个车主捏了把汗。 忻先生有一辆保时捷越野车,平时不开的时候,就会出租出去,挣个油钱。 6月13日,他把保时捷卡宴以每天850元的价格,租给行业里一个小有名气的周某一天。 其实,周某没有行驶证,但因为他经常租车,信誉也好,所以,车主们对他都很放心,别人租车手续繁琐,他租车,连押金都不用交。 可让忻先生慌神的是,他的车子被开走,周某就联系不上了,GPS信号就中断了,6月18号彻底无影无踪。 他赶紧在同行群里打听,这一打听不要紧,他发现周某当天跟10几个车主租了车,然后信号都中断了,大家都联系不上周某了。 这下事情闹大了,事态严重了,看来,这个周某以前讲究信誉,是放长线钓大鱼,如今开始收网了。 10几个车主踏破铁鞋,一番查找,终于通过小道消息,锁定了一个车库,确认周某把所有租来的十几辆车子停在一隐蔽车库里,然后安排人把守。 这些车,都是跟保时捷卡宴,帕拉梅拉,埃尔法一样的级别的,价值高达1000多万。 忻先生等几个车主,压根联系不上周某,他们怕车子被周某偷偷转移,所以,几个人轮番守在车库门口。 忻先生联系了媒体,记者赶到车库门口,这时,有一辆车子缓缓开了出来,一看到有记者在场又退了回去。 据忻先生说,这人是给周某看车的,但对方却说,他也不认识周某,完全受雇于他。 忻先生几个车主,和记者跟进车库,看到一辆救援车横在大铁门处,周某就是怕车主们找到车子,把车开走,提前设置了障碍。 而且,据忻先生说,他们半夜还狂按喇叭,挑衅他们,实在狂的很。 忻先生说,他们跟周某没有经济纠纷,也没过节,不知道他玩什么把戏? 他们几个车主轮流守了五六天,真是焦头烂额,精疲力竭,就怕周某把车转移,那他们想再找到车子就难了。 他们的诉求是,希望警方或者第三方,先把车子进行保管,或者开到派出所,他们也就放心了。 律师给忻先生等人支招,先立案,才能查封扣押,到车管所,禁止车子过户,转让。 最终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部分车主跟看车的薛某达成协议,以每辆车30000元的价格,开走了地库里的车。 这叫什么事呀,开走自己的车,还要交3万! 有人说,应该不是表面现象,后面肯定有经济纠纷。不然这么明显的犯罪行为警方都没有立案,还调解。 还有人说,根本看不明白这啥意思!我自己车被人以租车名义开走,不还!找到后还要给钱才能开走? 这是什么妖?不按常理出牌呀。难道就不能制止?让生活回归正轨!一定要违规者付出代价,不然生活会更乱。 《刑法》第224条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以租车名义与车主签订合同,但他的行为显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利用行业内的“信誉”没支付押金、没提供必要证件,后续故意屏蔽GPS并藏匿车辆,完全脱离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 周某隐瞒真实意图,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要件。 涉案车辆总价值10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且涉及多车主权益,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量刑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情形。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周某通过租赁合同合法占有机动车后,将车辆转移至隐蔽车库并切断GPS,后续通过第三方薛某,要求车主支付赎金才返还车辆,属于“合法占有后非法转为己有”且“拒不退还”的行为。 即使部分车主以3万元赎回车辆,如果支付赎金属被迫或为降低损失而妥协,仍不影响侵占罪的构成。 周某涉及多车辆、高金额及公共风险,如车辆被转移销毁,已超出一般民事纠纷范畴,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这也太扯了,自己的车手续齐被骗了全报 警没用,还得花3w块才能开走?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1818黄金眼202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