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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妻子在丈夫世后,发现丈夫生前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给女子转账共

甘肃酒泉,妻子在丈夫世后,发现丈夫生前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给女子转账共计230多万元。妻子的天塌了!夫妻共同打拼的家业,钱财却流向了外人。妻子认为,23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处理,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对方返还83万余元,对方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结果大有不同!

6月25日,红星新闻报道,陈女士的丈夫,因呼吸心跳骤停突然去世。

事后,陈女士发现,丈夫生前曾和一赵姓女子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而且给赵某转账230多万元。

陈女士认为,丈夫不仅背叛夫妻感情,还把夫妻共同财产给一个外人。

她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返还转账金额。

陈女士和丈夫张某是老夫老妻了,两人早在1987年就已经结婚。

陈女士自婚后,对丈夫特别信赖,生意账目上的事也由张某一人操持,她从不过问。

本以为夫妻恩爱能白头偕老,谁料天不逐人愿,2023年1月,丈夫突然因疾病去世。

陈女士失去丈夫悲痛万分,事后,她整理丈夫遗物,怀念和丈夫生前的日子,禁不住泪流满面。

然而,不成想,陈女士竟然意外发现了丈夫的婚外秘密。

她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毕竟两人已有30多年的夫妻关系,丈夫怎么可能背着自己家外有家呢?

陈女士想了1万个理由,都觉得不可能,她终于打开了丈夫的手机,第一次仔细的查看。

却在丈夫的手机里,发现丈夫和赵某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非常暧昧,怎么看,两人的关系都不正常。

陈女士又仔细查看了丈夫的转账记录,顿时感觉天都塌了!

原来,丈夫数年来多次给赵某大额转账,累计高达230多万元。

虽然两人交往期间,赵某也有向丈夫转账的记录,但综合之后,还是丈夫给赵某转账的金额多了80多万。

李女士无法接受,丈夫对感情的背叛,更无法容忍,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给转其他女人。

瞬间丈夫在妻子心中美好的形象轰然倒塌!

陈女士气愤的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还丈夫张某向其转账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赵某辩称,她和张某之间的转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张某借了她的钱,张某的转账,是他多次偿还的借款。

赵某称,直到张某去世,他借的钱都还没还完。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和赵某的转账记录,显示了张某曾多次通过银行卡,和微信给赵某转账230多万元。

两人交往期间,赵某也曾给张某多次转账,共计151万多元。

法院认为,双方转账的钱来源是合法的,两人之间相互赠与的钱款,是二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非受到对方的强迫。

所以,二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法院否定了赵某所说的,两人之间的转账是借贷关系,也证明赵某的话是撒谎。

按正常逻辑,如果二人之间的转账是借贷关系的话,首先应该有借条,或者欠条之类的作为借钱的凭证,不能空口无凭。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这么大的转账金额,如果是借贷关系,不可能没有借款凭证。

而且,在张某生前,赵某对所谓的借款从来没有主张过。这一切,都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因此,赵某辩称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另外,根据陈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是事实。

而且,张某给赵某的转账,并没有经过妻子的认同和同意。

属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女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侵犯了妻子陈某的财产权。

陈女士有权主张赵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扣除赵某给张某转账的151万,赵某需向陈女士返还8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如何看待呢?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张某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23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属于擅自处分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无效,赵某需返还财产。

二、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某与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其赠与行为,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社会道德。

赵某虽主张借贷关系,但因缺乏借条,等证据且转账时间与亲密关系高度重合,无法推翻赠与性质。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有,任何一方无权独自决定大额赠与,否则配偶可要求返还。

也就是说,通过不正当关系获取财产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赠与已完成,配偶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法院判决赵某返还70余万元,维护了婚姻财产制度,彰显了法律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态度。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向赵某转账应为230万余元,赵某向张某转账应为160万余元。

二审判决,赵某应向陈女士返还70余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