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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感动了!河南鹤壁,40岁离异男子先后脑梗9次,住院治疗期间也没有家人陪护,整个

被感动了!河南鹤壁,40岁离异男子先后脑梗9次,住院治疗期间也没有家人陪护,整个人瘦的皮包骨头,一女网友见他可怜,专门从外地赶来照顾他7个月。男子被感动,要把名下的一套房产送给女子。可女子却说,房子也就值2万,她不图这个。(来源:小莉帮忙) 6月19日,小莉帮忙报道,41岁的孙某算是一个苦命的人。 从小父母离异,跟随奶奶长大,好不容易后来成家了,组建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可由于夫妻关系不合,妻子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只剩下孙某一个人。 更要命的是,孙某的身体也不好,脑梗复发的9次。 相比于身体上的折磨,更让孙某难以忍受的是,无人照顾的心酸。 由于孙某在住院期间无人照顾,整个人瘦的皮包骨头,谁见了谁都心疼。 就当孙某心灰意冷的时候,让孙某意外的是,他的女网友朱某却专程从外地赶来。 朱某告诉孙某,自己是来专程照顾你的。 朱某是个善良的人,不仅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 从那以后,朱某每天会给孙某做饭,陪孙某聊天,帮助孙某做康复,完全就像是孙某的家人。 朱某照顾了孙某7个月,孙某被彻底感动,主动要求把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送给朱某,当做是感谢。 可是朱某却说。当初自己不远千里来到这里,并不是图孙某什么东西,而是单纯的可怜他,不想让他那么孤单。 孙某有些过意不去,专门立下协议,拿自己的房产充当朱某的工资。 直到记者报道之前,朱某一直在医院照顾着孙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孙某患病无法自理,是否可以要求前妻来照顾自己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由于孙某已经离异,在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也就是说,他的前妻对于孙某是没有抚养义务的。 不过孙某与前妻还有孩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孙某的孩子应该对孙某尽到照顾的义务。 第二,孙某立下协议,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予给朱某,实际上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加条件的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赠与方式。 朱某自愿照顾孙某,孙某在立的协议中约定,该套房产可以作为对朱某的一种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就是,朱某只有照顾孙某,才能得到这一套房产。 第三,朱某表示,自己的付出远远超过房产的价值。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朱某作为一名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自己的举动是一种大爱的体现。自己付出了精力与财力,无论最后的结果怎么样,都是自己的选择。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