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错?浙江慈溪,一8旬老太未经允许从别人三轮车里翻废品,车辆突然启动,老太摔倒受伤,不料,老太却将三轮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还真的判了。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在下午4点多,当时李某夫妻正在搬家,将单位配发的电动三轮车临时停靠在小区负一楼入口附近,该区域虽贴有“禁止停车”的提示,但在李某看来,这是“短暂使用”并无大碍。 之后夫妻二人上楼搬运物品,车辆被留在了原地,几分钟后,84岁的岳老太推着助力车靠近这辆电动三轮车,现场监控拍下的画面显示,老太太从车尾绕至车身一侧,随后伸手翻看车内物品,而助力车也接触到了三轮车的前部。 就在此时,车辆突然发动,并在无人操控下右转拖行岳老太,最终造成其多处摔伤,根据庭审记录,涉事三轮车已在事故后被归还单位,无法再查验。 但李某之妻于某陈述,车辆偶尔存在接触不良、启动异常的情况,“有时候得拔掉钥匙再插一次才行”,暗示这辆车可能存在电路故障或安全隐患。 事件曝光后,舆论迅速分裂,一部分人对老太太的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她私自翻看他人财物,本身就已越界,属于“拿了不该拿的”;更有网友直指“典型的讹人剧本”。 另一部分人则为老太太抱不平,指出她的年纪大、身体弱、收入有限,捡废品本就无可厚非,即使有行为不当,也不该因此失去基本的伤害赔偿,更何况,涉事车辆无主监管、停车位置违规,若不是有安全隐患,又怎会“自己跑起来”? 李某夫妇也并未等闲视之,严词抗辩,称:该三轮车并非其私人物品,而是单位配发的工具;事发时两人均不在现场,且车钥匙已拔出;停车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且车辆未表现出异常;岳老太的行为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物业方面同样自证清白,强调自己已设置禁止停车标识和专用停放区域,并无监管缺位,更无事故责任。 法院在综合监控画面、当事人陈述及现场勘察之后,作出了如下判断:李某夫妇作为车辆使用人,明知车辆存在潜在故障,仍将其停放在公共通道附近,且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应为本案的“风险引入者”。 虽然拔掉了钥匙,但车辆竟能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启动,表明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岳老太虽为受害者,但她并非正常通行,而是擅自翻动车辆物品,这一行为也构成一定过错,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 虽然她的动作未直接接触车把电门,但其行为触发了事故链条,虽然李某将车停在“禁止停车”的位置,但法院认定,岳老太的伤害与该“违规停放”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物业已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超出了其安全保障的合理预见范围,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李某、于某夫妻承担岳老太医疗等合理损失的40%责任,共计赔偿5.1万元。 法院的判决一经公布,立刻引发网友热议,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本案从法律逻辑上进行了分责处理,但公众对“道德判断”与“法律事实”的混淆往往导致舆论风向的极化。 许多人更多关注的是“情理”,而非“法理”,这也是类似案件常引发情绪波动的重要原因,这一事件虽小,却暴露出更大的现实困境——在高龄社会与风险社会交织的背景下,公共空间中的法律责任边界正在变得愈发模糊。 捡废品的老人、不明状态的电动车、非指定停放点……这些原本看似普通的生活场景,当多个不确定因素交汇,便可能变成“安全事故”。 岳老太的受伤不是单纯的“意外事件”,而是现代社会在法律、公德、老龄化、公共秩序等多重维度下产生的一个裂缝缩影。 法院酌定40%责任赔偿,试图在“保护弱者”与“厘清过错”之间找到平衡,但这一平衡是否真正体现了公正?是否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