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5年度)》,并通报涉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纠纷十件典型案例。本案系通报案例之一。
案情简介
二原告共同享有与“萝卜快跑”品牌相关知识产权权益,且有权共同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萝卜快跑”自2021年8月18日上线后,目前已成为二原告旗下自动驾驶领域的知名品牌。被告成立于2021年12月7日,经营范围包含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二原告共同诉称,被告未经允许,在明知其“萝卜快跑”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含“萝卜快跑”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二原告具有特定联系,极易引人误认为其所提供的服务系二原告提供或者其与二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二原告为关联公司,共同享有“萝卜快跑”品牌相关知识产权权益,有权共同提起本案诉讼。在被告企业名称申请核准注册时,二原告的“萝卜快跑”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平台已经广泛宣传推广,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被告在应知二原告“萝卜快跑”品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与二原告服务相关的技术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行业内注册使用含“萝卜快跑”字样的企业名称,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萝卜快跑”品牌系被告的产品服务或被告与二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且根据现有证据,已有相关宣传产生了实际混淆的情况。故被告注册并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萝卜快跑”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服务名称、企业名称等是消费者直接识别和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重要商业标识。企业通过其独特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主体区别开来,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混淆。随着品牌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过长期经营积累的良好商业信誉、企业声誉均可以通过服务名称、企业名称被消费者识别,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萝卜快跑”作为自动驾驶领域的知名品牌,已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推广,已成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将“萝卜快跑”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是“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更易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对被诉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有力保护企业因其商业标识获得的商业利益,维护自动驾驶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有效预防、警示和遏制类似不正当竞争行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