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鸟指控邓紫棋侵权 在律所忙到一半,消息弹出来,大家都惊讶了。正好我们律所有一半律师都是扎根知识产权领域的,大家也在积极讨论这个事情。知产在大学就是我最薄弱的一科,这次是真的通过追星学到了不少知识,也让我对知产的畏难情绪降低了不少。 我个人的观点: 一、针对蜂鸟对复制权和改编权的指控。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目前并没有明确法定许可制度中的具体报酬,但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所以在法定许可重录音乐作品时,也可由相关当事人自行约定报酬标准。因此在法定许可制度下,(据我了解重录的专辑当初没有不得使用的声明,但《新的心跳》和《童话》当初有声明禁止他人使用)解解应该是不涉及该项指控下的侵权。 二、针对蜂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指控。 法定许可制度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会认为该制度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在互联网上传播仍需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但我认真看了解解微博,她有提到她14岁加入CASH,并且她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归属人是CASH,并不是蜂鸟。也就是说不管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在法定许可制度的范畴,解解重录专辑的行为都不会侵犯蜂鸟权利。 总结下来我个人是认为蜂鸟的指控站不住脚,作为解解多年的歌迷,支持她维权